本次抽查了深圳、广州、佛山、东莞、江门、惠州、中山等7个地市50家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50批次,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对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最高车速、制动性能、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整车质量(重量)、把立管静负荷、脚蹬间隙、鞍座调节夹紧强度、绝缘性能、制动断电装置、欠压过流保护功能等10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经检验,8批次产品最高车速不合格。质监部门表示,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其速度是一项关键指标,最高车速超标,过大的惯性可导致制动失效,且车架和前叉等主体结构的负荷加大易发生断裂危险。不合格原因是生产企业、经销商为迎合部分消费者需求,出厂时车速未进行严格控制,车速超标。
3批次产品制动性能不合格。制动所需距离过长,车辆不能及时制动,会造成骑行者的危险。不合格原因是整车重量超重,速度超标,造成惯性大,制动性能达不到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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