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沈阳市消费者张女士向本站反映:她一直都喜欢吃巧克力,所以也会经常购买各种品牌的巧克力吃,但是近期发生的事情,却使她对巧克力产生了畏惧。
张女士介绍说:2009年1月3日,我妈妈在沈阳的某个大型超市购买了两盒金帝巧克力,产品型号:盒装牛奶巧克力(27片),购买价格:40元,生产日期:2008年9月3日,保质期:18个月。该巧克力购买后,我们并没有一次性就食用完,而是一次吃一点。2009年11月11日,我像平时一样,拿出一块巧克力准备吃,可当我刚打开巧克力的外包装时,发现这袋巧克力里有一条白色的虫子,而且还是活的,并且包装袋里还有一串虫卵!顿时,一股恶心的感觉便涌了上来。这件事情已经给我造成了阴影,致使我现在看到任何的巧克力都会产生恶心的感觉,恐怕这种感觉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才能消失吧。
中粮金帝食品(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帝巧克力为什么会出现虫子?是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还是在储藏中出现的问题呢?张女士希望中粮金帝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对此给出一个合理的说法。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本健康有害的……(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不重视产品质量,中粮金帝食品(深圳)有限公司漠视媒体监督
据了解,中粮金帝食品(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0 年。公司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美味的食品。目前,金帝公司除经典巧克力产品外,还推出了丰富的糖果系列产品。金帝巧克力是金帝公司的主要产品,在中国市场有着很高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居全国第二。那么中粮金帝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知名的企业,将如何面对消费者的投诉呢?
2009年11月20日15时10分,记者就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向“中粮金帝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进行采访:
1、贵公司生产的巧克力为何会出现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对此有何解释?
2、对购买了投诉产品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贵公司如何保障?
3、未售出的投诉产品是否存在同样问题,贵公司将采取什么措施?
4、贵公司如何处理此次投诉事件,将采取什么措施来重新树立消费者对贵公司产品的购买信心?
但截至记者发稿时,本刊仍未收到中粮金帝食品(深圳)有限公司的任何书面答复。针对此事本站将继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