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观察  您所在的位置:红商网 >> 品牌观察 >> 正文
绿大地造假上市何以通过层层关口
投诉—爆料—内幕—线索—传闻
http://www.redsh.com 2011-04-07 红商网 评论 发布稿件

  新华网深圳4月2日电(记者武彩霞、赵瑞希)随着中小板上市公司绿大地控股股东、前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依法逮捕消息的传开,涉及绿大地发行上市审核的相关机构和个人都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新华网深圳4月2日电(记者武彩霞、赵瑞希)随着中小板上市公司绿大地控股股东、前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依法逮捕消息的传开,涉及绿大地发行上市审核的相关机构和个人都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人们质问:绿大地造假是如何通过层层审核关口,拿到发行上市通行证的?

  记者调查发现,绿大地造假案件早已露出端倪。上市三年多来,连换二任财务总监,三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四次变更业绩预告、高管频繁离职。相关专业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希望相关监管部门与执法单位,尽快披露有关绿大地调查、侦办的详细结果和细节,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问题,加大惩罚力度,让后来者望而却步。

  绿大地造假早露端倪

  绿大地1996年成立,主营业务为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绿化苗木种植及销售。2007年12月21日,绿大地在中小板挂牌上市。今年3月17日,绿大地公司发布公告称,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公安机关逮捕。4天后,中国证监会在其官网上表示,证监会在2010年3月就因绿大地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立案稽查,发现公司存在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记者调查发现,在此之前,绿大地就因为种种不合常理的行为屡受质疑。

  一是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且更换时间多在年报公布之前。2008年10月,绿大地中断了与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多年合作关系,改聘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11月,绿大地再次改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中审所随后给绿大地出具了带“保留意见”的2009年年报审计报告;2011年1月,绿大地2010年审计机构再次更换为中准会计师事务所。

  二是业绩预告、快报半年内五次变脸。公开资料显示,2009年10月30日,绿大地发布2009年三季报,预计当年净利润增幅20%至50%之间,可达1.04亿元;2010年1月30日,公司将2009年净利润增幅修正为下降30%以内;2月27日,公司第三次发布2009年度业绩快报称,年度净利润变为6212万元;4月28日公司第四次将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2796万元;4月30日,公司2009年年报披露2009年净利润为亏损15123万元。对此,深交所在当天就发布公告,对绿大地“董、监、高”及保荐人都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是公司高管频繁更换、辞职,原始股东忙于套现。2009年9月,绿大地董事黎钢、董事赵国权因股权变动辞职。2010年5月,绿大地董事钟佳富因个人原因辞职,总经理也换由原昆明市商务局局长王光中担任。2010年6月,公司监事会召集人刘玉红因“个人原因”辞职。

  此外,绿大地财务总监一职也屡屡换人。2009年5月,财务总监蒋凯西免职;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王跃光兼任财务总监;2010年王跃光辞职,改由李鹏兼任。据统计,绿大地上市前招股说明书上所列的9名“董事会成员”目前仅剩下2人。

  与此相对的是,绿大地的四位原始股东在绿大地案发之前纷纷减持套现。其中,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通过大宗交易,以40.72元/股的价格减持了130万股,套现5200余万元,外资股东TreasureLandEnterpriseLimited减持1678万股,北京歌元减持数量为873万股,个人股东严文艳减持400万股左右。

  可让人不解的是,问题如此之多的绿大地,为何能通过层层关口上市融资,并直至今日才被揭穿?

  律师呼吁股民积极维权

  随着绿大地造假事件的逐步披露,绿大地股价也如同过山车一样大起大落,让许多二级市场投资者损失惨重。上海、河北、成都等多家律师事务所都表示计划征集权益受损的绿大地投资者诉讼委托代理,提起对绿大地公司、何学葵、华泰联合证券等相关单位的民事赔偿诉讼。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监管部门或者执法机关认定绿大地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和虚假陈诉事实存在,二级市场投资者就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要求赔偿损失。

  具体来说,凡是2007年12月21日绿大地上市发行日,到2010年3月18日绿大地公告收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为止,期间买入绿大地股票且存在损失的投资者都符合起诉条件,可以依法向绿大地等责任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据介绍,目前通过电话或者上门方式到功成律师事务所咨询的投资者已有40多人,其中有一部分符合律师事务所提出的起诉条件。

  薛洪增认为,如果绿大地民事赔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绿大地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始股东、高管、保荐人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单位和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义务。中介机构如果不知情没有查出绿大地造假,属于重大过错责任;如果是知情故意出具虚假法律文件,就涉嫌犯罪,这需要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鉴别。

  薛洪增律师提醒投资者,个人权益受到损害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他说,从目前代理的多起涉及上市公司造假的民事索赔案件分析,只要监管和执法部门的处罚、判决书生效,事实清楚准确,投资者多能获得赔偿。比如在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中,提起赔偿诉讼的股民获得了82%比例的赔付。

  严查重罚让后来者却步

   绿大地案件陆续被披露以后,暨南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杜金岷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绿大地上市欺诈的出现很正常,将来也还可能出现类似事件。但是问题出了就要严肃面对,让市场吸取教训,促使制度不断完善。

  他认为,在绿大地涉嫌欺诈上市案件中,仅靠绿大地一家公司造假不可能成功瞒过层层把关者,其中可能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保荐机构、发审委是否存在未尽到尽职调查责任和受贿问题需要明查,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问题后,严肃处理。杜金岷说:“造假成本低、收益高一直是诱惑经济犯罪的关键要素。只有惩罚力度充足,才能让后来者望而却步,起到震慑作用。”

  深圳大学经济学院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国世平则认为,绿大地上市造假再次暴露出我国证券行业的三大问题。一是发行审核制度弊端。证监会承担了交易所本应承担的发行审核责任,又缺乏监督机构,无疑增加了其中的寻租空间。如果交易所负责发行审核,证监会负责监督,两者各归其位,加大其中权力制衡力量,就能更好地避免上市造假等事件的发生。二是缺乏退市制度的投机市场孕育了造假行为。由于缺乏退市制度,只要成功进入市场,就能在市场里“混”。三是惩罚力度过小,震慑力不足。国世平表示:“金融犯罪没有小罪,少则上亿,多则上百亿,然而我国针对金融尤其是证券市场重大违规操作罚款微乎其微,不利于创建良好的、基于投资而非投机的资本市场环境。”

  薛洪增律师则表示,目前司法解释中对证券交易做出的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给予公开谴责或责令改正的决定,没有作为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从而导致投资者对存在违规事实,且被公开谴责或责令改正的上市公司无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应当完善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加大对投资者保护力度,这对震慑和遏制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来源:新华网   责编:陈芬燕

【郑重声明】此文不代表红商网商报同意其说法或描述,本网站不转载或自行采写国务院公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所定义之“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作为零售商业门户,红商网商报仅提供零售相关产业领域的商业信息,以更好地服务于零售商业。来源非红商网的,皆转载自其它媒体。若有不妥之处,请联系news#linkmall.cn或来源。
 相关阅读
·绿大地造假上市何以通过层层关口? 2011年04月06日
·绿大地: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欺诈上市后果难料 2011年04月06日
·绿大地财务黑洞:1268元一米的围墙和3.3亿存货 2011年04月06日
·钟林:“绿大地造假门”击中IPO软肋 2011年04月06日
搜索更多: 绿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