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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渝盛矿业公司矿石统购统销协议被指霸王条款
投诉—爆料—内幕—线索—传闻
http://www.redsh.com 2011-04-06 红商网 评论 发布稿件

  2010年8月,渝水区政府成立了渝水区矿业中心(属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新余市渝盛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运作,旨在对全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矿产资源税费管理,并在全区透辉石行业试点。

  然而,记者近日接到透辉石开采矿主及加工企业主投诉,称渝水区矿业中心以统购统销为由制定霸王条款,强行要求矿主及企业负责人签订协议书。此举引起多名矿主及企业负责人的强烈不满。矿主们称:“该协议书很不合理,完全限制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垄断了透辉石销售市场。”

  

  加工企业正在装运透辉石

  协议书被指霸王条款

  据渝水区鹄山乡一矿石厂负责人介绍,今年年初,渝水区矿业中心制定了《透辉石管理实施细则》,并召集全区所有透辉石原矿、加工企业负责人开会,通知即将对透辉石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价格、统购统销、统一纳税。

  2月,区矿业中心又通知各透辉石企业负责人签订协议书。根据协议书规定:所有生产加工的透辉石都交给渝水区矿业中心指定企业——盛旺矿产品厂(以下简称盛旺厂)统一收购销售,价格3年不变。各矿主若违反相关规定,第一次处以1万元罚款,第二次违反予以没收全部保证金处罚,并采取停供炸药、停止供电等强制措施,直至关闭原矿企业或加工厂。

  这份被矿主们称为“霸王条款”的协议书,由新余市渝盛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渝盛矿业公司)和盛旺厂共同与各矿主、企业负责人签订。矿主们介绍,此次统购统销,实际收购销售的是盛旺矿产品厂,渝盛矿业公司只是挂名。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渝盛矿业公司和盛旺厂是隶属于渝水区的两家国有企业。

  利润分配引争议

  各矿主及企业负责人对协议书的相关规定深感气愤,但最令他们不能接受的是协议中对透辉石的回收价格及利润分配。

  鹄山乡一家矿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透辉石市场价为63元/吨,而协议规定渝盛公司向各企业的回收价是46元/吨,其中17元/吨差价归渝盛矿业公司所有。“全区透辉石年产量是50万吨左右,渝盛矿业公司只转手一年就能获利850万元。”渝水区矿业中心还规定,若销售价格超过63元/吨,超过部分收入由销售方盛旺厂分成50%,生产加工企业分成25%,渝水区矿业中心分成25%。

  生产计划须提前一个月申报? 据人和乡一矿主介绍,渝水区矿业中心拟定的协议书中还规定,要求各企业提前一个月申报下个月的生产计划,还须交纳1元/吨违约保证金。倘若生产量少于计划量,按1元/吨向渝盛矿业公司交纳补偿费;若生产量超过计划量的30%,超出部分渝盛矿业公司则不予收购。

  该矿主说,企业生产产品都是根据前一个月的市场行情来制定,谁也无法预算下一个月的生产量。如果产品市场行情好,企业会加足马力生产,反之则会相应调低生产量。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渝水区矿业中心规定透辉石原矿只能卖给渝水区加工厂,企业要扩大生产要报矿业中心审批,而且更新或改造后的新增生产能力不得超过20%。另外,区矿业中心取消了各生产加工企业纳税主体资格,在纳税方面视同为渝盛矿业公司的原矿开采及加工车间,纳入渝盛矿业公司统一管理。

  一位上高籍矿主刘老板告诉记者,渝水区矿业中心下文成立协会,强行要其加入,而且,区矿业中心还以停供炸药、停电等手段强迫各企业签订所谓的“统购统销”协议。由于对对方行为的强烈不满,刘老板在数天前撤资将矿厂关闭,愤然离开。

  □渝水区矿业中心

  统购统销是为保护矿产品价格

  3月22日,记者在鹄山与水北交界的国道路段,看见一群人拦住了两辆从鹄山装运透辉石出来的车辆,要司机将货(透辉石)卸到一边不让运出,司机无奈下了车。

  随后,记者来到渝水区矿业中心了解情况。据该中心主任吴岱根介绍,针对矿产资源滥开采、无序竞争、贱卖等现象,渝水区政府于去年8月决定成立渝水区矿业中心(属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渝盛矿业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运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价格、统购统销、统一纳税,首先在透辉石行业试点并于3月1日正式实施。吴岱根透露,目前全区透辉石开采加工有证企业17家,大部分已与渝盛矿业公司签订了协议。

  对于透辉石实行统购统销,责成企业签订协议,是否涉嫌垄断,吴岱根表示,透辉石是稀有矿产品,对其实行统购统销是为了保持开采总量、加工总量与市场需求量基本平衡,保护矿产品价格,维持企业利益。

  按有关规定,渝水区矿业中心、渝盛矿业公司不能与企业签订生产经营协议、干预企业自主权。吴岱根对此解释称,如果区矿业中心不介入,企业就认为没有保障,更不愿签约,所以区矿业中心作为协议签约一方,有点类似于“拉郎配”。为消除影响,区矿业中心邀请了盛旺厂作为销售公司方,与各生产加工企业签协议,挂区矿业公司牌子对外统一收购、销售矿产品。原矿企业仍按每领取一箱炸药上交500元税费规定,盛旺厂则按区政府新规定缴纳税费。

  至于矿主反映每吨透辉石有17元的差价问题,吴岱根称,17元里面还要上缴5元/吨税费,销售公司(即盛旺厂)可得12元,其中包括人员工资、销售开支等费用,作为一家企业,肯定是要赚点钱的。关于矿主反映利润分配问题,吴岱根称是通过多次研究决定的。

  □律师

  渝水区矿业中心多处不合法

  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盛劲松律师针对矿主反映的问题,认为渝水区矿业中心(新余市渝盛矿业公司)存在诸多“不合法”之处。

  首先,渝水区矿业中心制定的《透辉石管理实施细则》应与上位法相一致,否则即越权。行业协会系依法申请、自愿参加,区矿业中心专门下文成立“渝水区透辉石销售公司(协会)”有越俎代庖之嫌。

  渝水区矿业中心的种种行为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干扰了经济的正常有序发展,且其自己参与企业经营和利益分配,与其管理职能明显不符。

  其次,渝盛矿业公司公司利用职权对全区的矿产品进行强制收购和销售,涉嫌垄断市场。并且,渝水区矿业中心违法要求各企业取消纳税主体资格,统一纳税,严重干涉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盛律师认为,渝水区矿业中心、新余市渝盛矿业公司,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对于其既当制定规则的“裁判员”,又当参与矿业经营的“运动员”的行为,各企业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文/图记者漆玉梅

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责编:陈芬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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