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商网讯:签了认购书就一定要签购房合同买下房子,否则就没收购房者所交定金?长沙网友颜扬日前就遭遇此“霸王条款”——他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并交纳1万元定金后,被告之公积金政策变动无法申请贷款,使得其无法购房而被“没收”定金。
但有律师指出,国家相关部门明确规定“银行或地方政策变动引发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应退定金”。目前,颜扬已收集相关证据,准备于近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网友投诉:米兰春天“私吞”客户购房定金
据颜扬介绍,去年4月3日,他在“利海·米兰春天”楼盘与销售人员达成协议,房款首付三成15万余元,余款使用长沙市公积金贷款按揭还款,双方为此签订了《住宅认购书》。同时,他还交纳了1万元的购房定金,约定待正式签订购房合同后在首付款中扣除。
随后,他根据认购书按期交纳了首付款、契税、办证预收费及银行按揭所需资料。然而,当他在约定时间前去签订购房合同时,销售员却告知他的公积金贷款办不下来,必须还要额外补交一成首付款,否则只能用商业贷款办理按揭。
颜扬对此十分气愤,他认为首付款由三成突然增至四成,是开发商未按认购协议办事,对此他提出退房退款。但开发商在退回其首付款及相关费用后,拒绝退还1万元的购房定金,理由是客户违约在先。
开发商回应:购房客户违约在先不退定金
今日,红网记者随同颜扬来到位于长沙含浦镇的“利海·米兰春天”,在售楼部见到了该楼盘的销售经理苏先生。
苏先生调阅了当时双方签订的《住宅认购书》后,指出定金不退双方早已书面约定,“住房公积金中心因政策变化,要求客户首付四成才能办理按揭,但颜先生拒绝加付首付并放弃购房,对于这种违约行为我们是不退定金的”。
至于首付由三成突增四成,是依据哪一具体政策?苏先生表示,这需要客户自己去咨询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律师意见:政策变动致买卖未成应退定金
对此,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长沙住房公积金中心因政策调整,导致付款方式无法按约定履约,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朱律师表示,依据上述规定开发商应返还颜先生1万元定金,以及因久欠不还而产生的相应利息。
双方开发商拒绝退还定金,颜扬已准备于近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