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思娅)3名投资者诉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隐瞒实情,导致他们的投资产生损失,因而要求中电广通赔偿26万余元。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受理了此案。
2009年3月30日,中国证监会经过调查,对中电广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中电广通2003年-2006年的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这些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是指中电广通于2003年12月19日与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后,中国有线向中电广通签发了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1.5亿元。中电广通向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贴现。2004年3月18日,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中国有线却没有支付。然而中电广通2003年到2006年期间报告,并未披露此事。
王某、李某、刘某3人在2004年4月23日至2009年4月2日参与了对中电广通的投资,他们起诉要求中电广通赔偿上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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