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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生园国资地产流失调查:没有赢家?
投诉—爆料—内幕—线索—传闻
http://www.redsh.com 2011-03-24 红商网 评论 发布稿件

  2007年9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海宏康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向第三人上海威生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位于上海市斜土路1515号伊莎士公寓中的相应房产。2008年6月23日,上海市高级法院维持原判,并认为相关交易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房权、地权争议再现

  2009年8月13日,上海市二中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查封的上海宏康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斜土路1515号伊莎士公寓中的相应房产,包括A楼、B楼中其他增加的可分配的建筑面积的48%(土地使用权由上海宏康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和上海振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共有)解封并过户至上海威生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由上海威生房地产有限公司和上海振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共有)。

  表面上,这起国资资产处置案已可告一段落,但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

  陈泓认为,宏康公司是通过和徐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了全部的土地出让金后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至今没有任何法律文件确认这份合同无效,上海二中院的判决书只处置了房产权力,并未涉及土地权益,而执行裁定却将土地使用权未经任何审判划至威生房产公司。

  房权、地权的争议让这起国资地产处置纠纷再次引起人们关注。

  2010年底,宏康公司对此提出复议申请,陈泓则进一步指出,宏康公司取得斜土路1515号地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因为该地块项目伊莎士公寓在建房产及权益的协议已被生效判决宣告无效而失去法律效力。

  换言之,即使是作为国资公司,威生公司未走正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而获得斜土路1515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同样存在争议。而争议背后,则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嫌不规范出让的情况。

  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曙东还认为,根据规定,无效相应资产应返回到合同无效时的状态,涉及宏康公司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相当于是再投入,理应返还。

  谁在动国资地产的奶酪

  客观而言,如果没有王仰平、张佩霞东窗事发,或许就将成就宏康公司一笔超额回报的地产投资。

  “威生公司既未与政府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也未支付任何费用,更未支付给我公司任何费用,显然是错误的执行。”陈泓认为,法院判决书没有的内容,却出了一个执行裁定,使得另一个房产公司一分未付,却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客观上造成巨额土地出让金被流失。

  陈泓坦言,由于土地已巨额升值,宏康公司在2005年1月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仅为461万元,而现在威生公司若再要向政府部门申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可能要上亿元。

  另外,威生公司因受伊莎士公司牵连被购房客户起诉,并于1999年停业,早在2002年9月,又因未申报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威生公司和上海振东房产公司均早被吊销营业执照,二中院的裁定规避了政府部门应收取的巨额土地出让金,而这块巨大利益却放在了两个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上。”陈泓透露。

  无奈之下,近日,宏康公司主动至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威生房产公司、上海振东房产公司,要求确认宏康公司和政府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无效,进而确认威生公司从宏康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无效。威生公司要取得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国家规定另行向政府部门申请并支付费用。

  但徐汇区人民法院只同意受理确认宏康公司和政府部门的土地出让合同无效,不受理确认威生公司取得土地受用权无效。

  截至记者发稿,尚未听闻有关部门对威生公司获取土地使用权的上述争议和可能存在的国家利益流失采取相关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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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1世纪网   责编:陈芬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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