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获悉,上海股民倪某诉中弘地产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已于上周正式立案,诉讼金额7.9万余元、涉股3000股。该股民的代理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已经收到合肥中院寄来的《开庭通知》。
中弘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4月22日,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其第一大股东。2010年3月30日起,报经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弘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变更为中弘地产。早在2005年6月16日,中国证监会曾立案调查科苑集团违反证券法的情况。同年9月20日,科苑集团因深交所对其公开谴责而发布《致歉公告》。2010年4月6日,中国证监会作出(201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科苑集团的虚假陈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网站的公布日为2010年7月2日)。2010年4月30日,更名后的中弘地产公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科苑集团存在如下违法行为:第一,自2000年5月发行上市开始,未按规定披露证券投资,累计66005万元。其中,29805万元为募集资金,也未在2000年至2002年的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第二,2000年至2003年间,将未回收的证券投资资金虚构为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累计14965.11万元。第三,2000年至2003年间,未按规定披露银行借款,累计42050万元。第四,2000年至2003年间,将未入账借款利息虚构为在建工程,累计1443.81万元。第五,2004年,未按照规定披露有关重大担保,累计5700万元。这些行为已构成了原《证券法》第177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故中国证监会对科苑集团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科苑集团虚假陈述行为的被曝光,科苑集团股价从上市日收盘价16.55元/股的高点,下跌至虚假陈述揭露日的收盘价低点1.99元/股,投资者损失惨重。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的若干规定,确定2000年6月16日被告股票上市日至2005年4月29日被告刊登《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之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5年4月29日。因此,符合起诉条件的中弘地产(原科苑集团)投资者为:2005年4月29日前曾买卖过,并至2005年4月29日仍持有科苑集团股票且之后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