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 9月起,陈某先后三次在物美通州九棵树店的临时租赁柜台购买精旺参茸倍力胶囊,共11盒,总价3245元。不料,服用5盒后,他出现了头晕、恶心等症状。他随即登录药监局网站查询,却没能找到该产品的批号。去年12月6日,他向药监局通州分局投诉,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检查。但因不满药监局的答复,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九棵树店和物美集团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共同返还他购货款3245元、并赔偿十倍价款32450元,同时承担诉讼费。
“我们没有出售过原告所称的胶囊”,物美集团和九棵树店代理人称,陈先生拿出的销售小票并非由该超市开出,落款人也非该公司职员。同时,陈先生出具的物美超市发票上面只显示了“食品”,无法证明其购买的是保健品。
对此,陈某认为即使是出租柜台,物美也应负责。此外,双方对于药监局现场检查出具的文书也存在异议,陈某称药监局通州分局人员到场检查并出具了文书,而物美方面则称从未收到,文书上也未显示检查的商品来自物美超市。
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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