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3月16日专电(记者康淼)福建一名消费者在龙岩市五菱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得一部雪佛兰牌轿车,结果发现该新车存在多处瑕疵。在消委会调解下,车行最后全额退还消费者购车款,并补偿了相关费用。该案例被列入15日公布的2010年福建省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据福建省消委会介绍,2010年7月22日,顾女士在龙岩市五菱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得一部雪佛兰牌轿车,价格3.98万元。7月23日,顾女士即发现该车大灯进水、仪表不准,便于当天更换大灯,次日更换仪表,进而又发现挡风玻璃也并非原厂原配。随后,更换后的大灯再次损坏,只好再行更换。由于新车在购车后短短的几天内问题不断,顾女士十分气愤,要求商家退车或换同型号的新车,却遭到商家拒绝。
龙岩市新罗区消委会接诉后了解到,该车挡风玻璃是商家在出售过程中损坏后自行更换的非原厂玻璃,并且商家承认在销售时未将车辆已更换玻璃的事实告知消费者。而该车在售出后出现的其他问题属于车辆的质量问题,商家同意给予更换。
最后经过调解,商家认错态度较好,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商家全额退还顾女士购车款3.98万元,补偿用于车辆装潢和燃油等各项开支2100元,并积极配合顾女士办理有关退税、退保等手续。
福建省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营者对有瑕疵但不影响使用性能的商品,应当在消费者购买前告知并在购物凭证上注明。本案经营者将瑕疵车当新车卖,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过,商家在调解后,主动采取了全额退还消费者购车款、税费和保险费的措施,使"特殊车"纠纷得到较好解决,值得在汽车销售行业普遍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