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讯 原本只是肚子疼去医院做切除阑尾炎手术,可是出院后的合肥童女士才知道,医院在手术中“自作主张”将童女士的右侧输卵管一并切除,致使其构成十级伤残。恼羞成怒的童女士将“擅作主张”的合肥同仁康复医院告上法庭,讨要“知情权”,并索要5万余元的赔偿。
患者:“请还我的输卵管”
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合肥市童女士突然右下腹持续性地疼痛,难忍病痛折磨的童女士于2009年10月8日前往位于合肥市定远路上的合肥同仁康复医院就诊,经过一系列的检查,院方告知童女士其患有“急性阑尾炎”,在祝福童女士需立即进行阑尾炎切除手术,在院方的医嘱下,童女士入住该院进行治疗。
第二天下午,童女士经合肥同仁康复医院在硬外麻下行“阑尾切除手术”,然而,手术过程中医院认为童女士腹腔内有新鲜血液及右侧输卵管异常,诊断为“出血性输卵管炎”,医院在未经过童女士及其家人的同意下,擅自切除童女士的右侧输卵管。
手术后,被切除输卵管却不知觉的童女士在合肥同仁康复医院继续住院了10天,于10月20出院。然而出院后看到医院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后的童女士一下子“懵”住了,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关于童女士右侧输卵管异常需切除的内容是医院后来增补上去的,且《同意书》是上没有童女士本人或其家人的签字同意。
事后,童女士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童女士的右输卵管缺失(切除术后),其损伤的后遗症相当于十级伤残。
合肥同仁康复医院
合肥同仁康复医院在其不知情时,擅自将右侧输卵管切除,恼羞成怒的童女士一气之下,将合肥同仁康复医院告上法庭,要求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童女士经合肥同仁康复医院诊断“急性阑尾炎”并经医嘱入住该院,医院在手术中又诊断为:“出血性输卵管炎”,且自行切除童女士输卵管,该医院医务人员未尽说明义务,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其行为违法,应当由医务人员所属医疗机构即合肥同仁康复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一审判决:合肥同仁康复医院赔偿童女士4万余元。
医院:如不切除输卵管,患者有生命危险
面对童女士的质问,合肥同仁康复医院则解释为,鉴于在童女士的阑尾炎手术中,发现了童女士的新病情,医院诊断认为迫切需要进行输卵管切除手术,否则将会危及到童女士的生命。但是当时没有找到患者的家属,由于童女士还躺在手术台上情况下,必须采取切除手术。无奈之下,医院的领导到场了解了病情,签字批准对童女士行右侧输卵管切除手术。
就在准备给童女士手术时,童女士家人赶到场,主治医生立即代表院方向童女士家人说明了相关情况,并且征得其家人同意后,才对童女士实施右侧输卵管切除术。
为此合肥同仁康复医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
法院二审: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属于违法
受理该案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合议庭法官,认真地翻看案卷,总结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合肥同仁康复医院当时若不为童女士立即实施右侧输卵管切除手术,是否便将危及童女士的生命。童女士输卵管切除手术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是否高于医院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
然而,在该案中,合肥同仁康复医院尚无证据显示术中发现并诊断的童女士右侧输卵管慢性炎症,粘膜及浆膜出血已经危及了童女士的生命安全。并且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医院在童女士手术前后,向患者及其亲属进行告知义务。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院方而言,在病症不致危及童女士生命的情形下,应当采取其他诊治方案进行治疗。即使考虑二次手术可能会对患者的身体或生理造成一定的损害,也应征得患者同意或者知晓手术风险后再行手术。因此一审认定该手术中医务人员未尽法律规定的说明义务其行为违法正确。
据此,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合肥同仁康复医院上诉,维持合肥同仁康复医院赔偿童女士4万余元的一审原判。
3月4日下午,记者联系到童女士,童女士告诉记者:虽然法院判决合肥同仁康复医院赔偿4万余元,但是至今赔偿款仍未拿到。目前童女士打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自己的权益。(记者:黄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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