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广州赛因化妆品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法定代表人被禁业10年(详见《禁业10年!》),判定依据之一,便是旗下产品pH值不符合产品标识的执行标准的规定。
有业内人士发现,该案例中,涉事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为行标“QB/T2660-2004”,即行业自2008年实行至今的“执行标准号”。但按照今年五一后正式实施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下称《标签法》)规定,标签中须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化妆品观察发现,目前市面产品中,标签上对于该标准信息的标注并未统一,有的只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有的却同时标注了“执行标准号”和“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这两者到底有何区别?企业如何标注才不会违规?”从调查采访来看,行业人士对此大多一头雾水,亟待统一标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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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执行标准号
首先,先梳理下什么是“执行标准号”。
多位行业人士指出,上述涉事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号”,是按照2008年落地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和《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下称《GB5296.3》)来标注的。
工标网显示,化妆品每个品类都有各自的执行标准,比如洗面奶、洗面膏对应的执行标准号为“GB/T 29680-2013”,该项标准规定了洗面奶、洗面膏的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等;上文涉事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号“QB/T 2660-2004”,即代表着化妆水类产品的生产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而上述执行标准号中的“GB/T”,指的就是推荐性国家标准;“QB/T”,即为推荐性行业标准。
截至目前,执行标准号已在国内化妆品包装上实施多年。不过,《标签法》的实施,改变了这一旧规定。
《标签法》第7条提出,化妆品标签应当至少标注10项内容,其中第4项即为“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第11条进一步指出,“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那么,什么又是“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解释,“产品执行的标准,包括全成分、生产工艺简述、感官指标、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其质量控制措施、使用方法、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截自《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在广东药监局举办的培训会上,药监局负责人曾指出,‘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就是备案编号”,某品牌法规人员如是表示。
化妆品观察查询国家药监局备案系统发现,不少企业注册备案的新品已经标注了“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也正是备案编号。
以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于4月24日备案的“黛莱皙深海鱼子酱抗皱眼霜”产品为例。其包装平面图上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2003530”,即为其备案编号。
由此可见,虽然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和“执行标准号”,字面差别并不大。但在实操过程中,二者编号并不相同。此外,从涵盖要求来看,二者包含的范围也有差异。
“新‘产品执行的标准’,并未囊括原‘执行标准’的全部要求。”化妆品违禁词网创始人李锦聪举例,原面膜的执行标准是行标QB/T 2872,在感官指标、微生物和理化指标等方面,新旧标准要求基本一致,但新标准却缺少了关于面膜“包装材料、载体”的要求。
截自面膜执行标准QB/T 2872-2017
“按照原本的行标要求,面贴膜用的载体不应含有可迁移荧光增白剂。而现在,虽然备案系统本身对膜材有要求,但却没有公示和关联到‘产品执行的标准’中。”李锦聪说道。
这意味着,原“执行标准号”并不等同于现行“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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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惑:
标签上应标注几个“执行标准”?
根据要求,自2022年5月1日起,注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标签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已注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标签法》的规定和要求。
截自国家药监局官网
化妆品观察查询国家药监局备案系统发现,最近注册备案的新品中,不少产品既标注了“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同时也保留了旧规中的“执行标准号”。
譬如,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于3月22日备案的一款新品“优沃朵玻尿酸补水面膜”,其产品包装平面图上,同时标注有“产品标准号:QB/T 2872”和“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057042”。
截自国家药监局备案系统
与此同时,化妆品观察还发现,也有企业注册备案的新品摒弃了“执行标准号”,只标注了“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同样以诺斯贝尔为例,国家药监局备案查询系统显示,其于2月11日完成备案的一款新品“左颜右色清肌洁面泡泡”,其产品包装平面图上,只标注了“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009837”。
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国家对于应该标注一个还是两个,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出台,而不管哪种标注方式,从业者都疑虑重重。
某业内研发工程师认为,如果该类产品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那么可以只标注新的“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但其产品生产标准必须不低于原来的国标/行标。
不过,在李锦聪看来,如果产品只标注“备案编号”作为“产品执行的标准”,那么意味着,产品的检验检测标准要依据备案系统公示的“产品执行的标准”来。而这又会引发一系列新的问题:比如,产品完成备案就能生成“备案编号”,但这能代表其填报的“产品执行的标准”合规合法吗?此外,“备案编号”是唯一的,将二者直接划等号,是不是意味着行业将出现“一产品一标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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