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这次征求意见稿专门增加了对化妆品功效宣称的要求。国家药监局方面称,征求意见稿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针对日常监管中的重点环节,新规的要求也在细化。
委托生产方面,新规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作为委托方,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活动负责;对于网络经营,分别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和化妆品网络销售者的经营义务及监管要求;对于集中交易市场等,规定了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的管理义务,以及入场经营者的审查登记、定期检查等要求;对于美容美发机构等,则规定了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的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并禁止虚假宣称产品功效。
增设小额罚款
设行业禁入黑名单
更严的监管正是为了让化妆品用起来更安全。
国家药监局方面称,新规已经对相关违法情形作出了全覆盖规定,并对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增设小额罚款。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国家药监局将定期公布禁止从业人员名单,把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处罚落实到位。
记者注意到,目前有关部门已经提出,对于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甚至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网络销售者违法展示信息等行为,也将被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北京日报 记者 赵鹏 共2页 上一页 [1] [2] 关注公号:redshcom 关注更多: 化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