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要与假货抗争到底的Chanel的维权之路在中国不如想象中顺畅。
据中国知识产权法院最新公告,法国奢侈品牌Chanel于2016年对广州一名珠宝店店主叶孟宗提起的侵权诉讼在今年4月进行二审后被驳回,原因是Chanel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叶孟宗经营的店铺在销售涉案商品时,存在利用涉案产品与Chanel注册商标相似而招揽消费者、推销产品等将其作为商标性使用的情形。
根据法院公开资料,叶孟宗于2014年7月开设了一家首饰店,主要发售香港珠宝品牌周百福产品,2016年6月7日,原海珠区工商局在收到某公司提供的线索后对叶孟宗经营的店铺进行检查,发现一批涉嫌侵权的商品即含有“双C"Logo的珠宝首饰,Chanel代理人在现场鉴定后认为该批商品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同日,原海珠区工商局决定立案查处。2016年9月30日,原海珠区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叶孟宗构成商标侵权,对其罚款8 万元并没收相关商品。Chanel随即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叶孟宗起诉至海珠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叶孟宗赔偿经济损失等10万元。
该案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定叶孟宗侵犯了Chanel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叶孟宗赔偿Chanel经济损失等6 万元,但叶孟宗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叶孟宗认为,他发售的是周百福品牌产品,销售的产品都必须送到周百福检测合格后挂周百福的标签,相关产品没有使用Chanel公司的注册商标,而Chanel代理人的现场鉴定结果不具备公信力。其次,涉案的产品总共8件,标价仅6000余元且尚未销售,没有令Chanel遭受损失。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指出,该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叶孟宗经营的店铺销售的涉案商品是否侵犯了Chanel的商标专用权,即能否依法认定商品的形状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图为法院发布的案件终审结果
参与该案审理的法官助理屈万举介绍,当商品的形状与注册商标近似时,要判定该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首先要判断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其次才判断是否存在误导消费者、构成混淆、使消费者将涉案商品误认为商标权利人商品的情形。
Chanel的败诉引发业界高度关注,有业界人士表示该案二审的处理思路体现了审判理念的创新,对于商标、商品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要结合保护范围的区分性和弹力性,既使商业标识之间保持足够的距离,也使得社会公众能够在权利范围以外自由借鉴和模仿。
值得关注的是,这已不是Chanel在广州第一次进行维权。
作为品牌溢价最高的奢侈品牌之一,Chanel对于品牌形象的维护一直十分谨慎,其对假货和代购等灰色市场也采取不姑息的态度。
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Chanel就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79328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的皮夹子、钱夹、公文包、手提包、背包、旅行袋、旅行包、手提箱等,有效期限自1995年11月21日至2005年11月20日止。
2005年12月15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5年11月21日至2015年11月20日。随后Chanel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45865号”CHANE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钱包、钱袋、手袋、公事皮包、皮夹子等,有效期自2011年4月15日至2021年4月14日。
尽管如此,Chanel依然是假货市场被仿冒最多的奢侈品牌,不仅淘宝,线下门店中也不乏高仿品,售价从几十到几百不等,不及Chanel正品售价的10%。这背后是消费者对Chanel手袋强劲的需求。
2014年Chanel发现广州万菱广场多家门店发售其侵权产品,后于2015年在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公证员的公证下,在万菱广场的“曼菲尔”商铺以普通顾客身份购买了一条单价为25元的腰带,同时在编号为2A096档的另一个商铺购买了一个单价270元的手袋,并取得相应的票据和名片。
经比对公证封存物,其中腰带的带扣整体造型为“双C”标识,手袋外包装、内衬、正面、拉链和吊牌上同时使用了“CHANEL”和“双C”标识,相关行为已对Chanel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犯,会误导消费者产生购买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Chanel的品牌价值。 共2页 [1] [2] 下一页 关注公号:redshcom 关注更多: Chane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