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金百万发布关于补发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公告的声明公告,披露金百万未履行“(2016)鲁0811民初1229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
判决如下,原告杜延军与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金百万餐饮娱乐”)、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于2013年9月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2、原告杜延军与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娱乐、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至2023年8月31日;3、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娱乐、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拖欠原告杜延军顾问费25万元。
去年12月份,因为吴宝平申请执行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金百万控股股东、董事长邓超被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出具限制消费令,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邓刚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出具限制消费令,子公司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涉诉长达两年案件错综复杂
2013年9月1日,济宁杜氏兄弟餐饮有限公司(简称“杜氏公司”)股东代表杜延军(出让人)与北京金百万餐饮娱乐。
(金百万前身)、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作出如下约定:
出让人以1元的价格向金百万转让杜氏公司51%的股权,同时退出杜氏公司的日常经营,由金百万取得杜氏公司的实际经营权,金百万享有合法经营杜氏公司的所有盈利,同时承担经营中的一切费用及亏损,出让人只负责在金百万提出要求时向其提供经营管理建议。
为此,金百万同意每年向出让人支付150万元顾问费,同时在本协议履行至第二年起,每年除向出让人支付上述150万元顾问费以外,另支付20万元杜氏公司的消费代金券作为回报,直至本协议期满为止。本协议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
此外,在前述协议履行期间,如遇金百万或其关联企业向旗下任何企业发出上市准备的通知,金百万同意出让人以持有杜氏公司49%股权的方式进入到金百万或其关联企业的拟上市公司中。
金百万同意以杜氏公司整体评估价800万元作为底价保证出让人享有49%股权的至少四倍溢价,即800万*49%*4=1568万元。
在上述协议期满金百万或其关联企业仍未发出上市准备通知,或者虽然发出上市准备通知书但确达不到四倍溢价,出让人有权以1元的价格收回杜氏公司51%的股权;如因金百万原因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金百万应1元价格向出让人转让杜氏公司51%股权,同时向出让人支付200万元作为赔偿,并允许杜氏公司继续无偿使用“金百万”商标直至2023年8月31日。
2015年5月27日,金百万与常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金百万将其所持有的杜氏兄弟公司51%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常明。该协议将导致金百万与杜延军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提前终止,该行为有可能导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该违约风险,金百万董事长邓超曾做出承诺,若公司与济宁杜氏兄弟餐饮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产生纠纷,所导致赔偿等损失均由邓超个人承担。
但事后,由于杜氏公司其他股东拒绝配合办理股权转让,导致金百万与常明的股权转让无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交割。
金百万、常明和邓超于2018年5月30日签订协议书就金百万与常明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达成一致,双方确认股权转让合同自始无效,且常明承诺放弃追究金百万的违约责任。由于金百万与常明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解除且自始无效,法院生效的判决亦要求金百万继续履行与杜延军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邓超此前就金百万与常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导致金百万与杜延军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违约的情形不复存在,因此邓超针对该违约风险出具的兜底承诺不再适用。
2016年12月19日,杜延军向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1、请求依法确认杜延军和北京金百万餐饮娱乐、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于2013年9月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2、依法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至2023年8月31日;3、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二个月的顾问费25万元;4、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18日作出“(2016)鲁0811民初12293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原告杜延军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至至2023年8月31日,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二个月的顾问费25万元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金百万及北京金百万,因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12293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鲁08民终2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申请人金百万、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因与杜延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24日作出的“(2017)鲁08民终292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济宁市任城区法院作出的“(2016)鲁0811民初12293号”《民事判决书》,提出再审申请。
2018年5月23日,申请人杜延军向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1、请求判令金百万、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共同赔偿原告持有杜氏公司49%股权相对应的投资款人民币392万元(以杜氏公司整体评估价人民币800万元为基数,按照原告持有杜氏49%股权计算);2、请求判令金百万、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共同赔偿原告投资款人民币392万元四倍溢价损失人民币1,568万元(以原告持有杜氏公司49%权相对应投资款人民币392万元的四倍溢价计算);3、请求判令金百万、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共同赔偿原告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共计人民币1,960万元的利息损失4、请求判令邓超对金百万、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判令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8)鲁0811执保1294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金百万、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邓超下银行存款19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金百万在答辩中回复:没有向旗下任何企业发出关于上市准备的通知,不存在原告所述的违约行为;原告根本不存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损失;原告要求金百万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诉请没有协议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据悉庭审中,金百万一直陈述该协议上的金百万签章系原告杜氏兄弟伪造并私盖的,但法院拒绝了金百万的鉴定申请。庭审中,金百万也一直试图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均不得受理。
直到上个月即2018年11月26日,依据对上述材料的司法鉴定,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决定对杜氏兄弟伪造印章立案侦查,获得立案侦查法律文书,由于属于新的证据,金百万就该份生效判决尚在重新申诉过程中。
尽管如此,在没有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否定该份协议的效力之前,金百万尊重法院的生效判决结果,一直履行义务至今,并不存在原告所说的违约行为。2018年11月26日,依据对相关材料的司法鉴定,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决定对杜氏兄弟伪造印章立案侦查。
目前公司董事长邓超、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刚正在积极推动协调解决工作,争取尽快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与资本的近距离接触
金百万创立于2004年,从事中式餐饮服务,主要提供以“金百万”品牌为代表的特色正餐服务。以经营正宗北京烤鸭、京菜为特色。(后发展为中式餐饮服务连锁企业。)
2017年5月17日,金百万挂牌新三板。
对于金百万选择在新三板上市的原因,金百万董事长邓超表示,最重要的原因是要为进行全面资本化运营做准备,通过在新三板上市,迈出资本化运作的第一步,进而为金百万从传统餐饮企业向第三方餐饮服务企业转型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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