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是否侵害兰先生“盘古”文字商标专用权,法院认为盘古氏公司的酒店相关服务与兰先生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种类相同,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该行为未征得兰先生许可,亦未支付相关许可费,侵害了兰先生“盘古”文字商标的专用权。
法院同时指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并非判定商标侵权的先决条件。此外盘古氏公司仅以其知名度和影响力较高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亦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令盘古氏公司立即停止在其酒店大楼顶部、户外广告及宣传册中突出使用“盘古”字样的商标侵权行为。
知名度高影响力大亦属侵权
此案审判长彭新桥表示,原告兰先生注册商标的核准时间远早于盘古氏公司注册成立及使用盘古商标的时间,且经证实兰先生的注册商标处于实际使用状态,故不存在恶意抢注的可能。但是,基于特殊的地理位置、经营实力和获得的相关荣誉,盘古七星酒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远远高于兰先生“盘古”商标及盘古餐馆。兰先生在使用自己注册商标时,消费者有可能将其与盘古氏公司经营的盘古七星酒店产生关联,误认为兰先生提供的服务来源于盘古氏公司,或者理解为兰先生有“傍名牌”的故意。
彭新桥称,这种情况下,在后的高知名度“盘古”商标将吞噬在先不知名的“盘古”商标的声誉,使兰先生与其合法注册商标“盘古”的联系被割裂,导致其无法自主使用注册商标。这与我国实行的商标注册制和保护在先性权利立法精神背道而驰,故盘古氏公司仅以其知名度和影响力较高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缺乏法律依据。
(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作者:杨琳) 共2页 上一页 [1] [2] 王清州:盘古之笔 太原五星酒店盘古一号突然停业 被指拖欠房租 搜索更多: 盘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