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上海欧尼客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欧尼客”)因不服一审判决,将中石化宁夏易捷石化有限公司(下称“宁夏易捷”)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欧尼客方面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宁夏易捷没有达到双方约定每年采购枸杞饮料不低于3000万罐的真正原因,是宁夏易捷自身销售原因及其意图私自委托天津徐氏加工生产造成所致,而非一审判决认定的欧尼客的产品质量问题使得宁夏易捷对履行合同的能力产生合理怀疑所致。
10月18日下午,第一财经记者试图联系宁夏易捷公司副总经理李剑军,但对方并未接听电话,给其发送的采访短信也未获回复。
这起诉讼源自三年前的一份协议。2013年6月,因看好枸杞饮料市场,宁夏易捷与欧尼客签订了一份长达10年的排他性协议。宁夏易捷只能委托欧尼客生产“启劲”商标系列饮料。协议约定,第1年委托加工数量不低于3000万罐;第2年及以后的委托加工数量,由双方自由协商,原则上保证逐年递增。
欧尼客称,“启劲”商标由易捷拥有,但是配方等知识产权归属于欧尼客,其与宁夏易捷曾约定,收购其3000万罐启劲产品之后,知识产权才归属于宁夏易捷。
然而,由于销售情况不佳、广告投放较低等因素,自合同签署之日起2年内宁夏易捷向欧尼客下达的订单数量仅为626.19万罐,远低于合同约定。2014年10月底以来,宁夏易捷再未向欧尼客下达过订单。
2015年1月16日,宁夏易捷以2014年4月20日批次4620箱异味质量问题及2014年8月18日饮料罐条形码位置标注不当的问题为由,向欧尼客提出解除合作,但遭拒绝。欧尼客认为在出现上述质量问题后,已采取了补救措施,且并没有影响到实现合同的目的。
双方一直僵持不下,随后剧情突转。欧尼客此前委托天津徐氏饮料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徐氏”)生产“启劲”枸杞饮料,一位欧尼客内部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他们委托天津徐氏加工生产的最后一批启劲产品的生产日期是2014年10月20日,但是,在易捷的销售渠道中却发现生产日期在此之后的产品,有些生产日期竟然是2015年。在其深入了解后发现,生产厂商正是天津徐氏。
欧尼客负责人称,在欧尼客与宁夏易捷的合作协议没有解除之前,宁夏易捷即委托第三方生产,违反了合同,在多次与对方沟通未果后,欧尼客选择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欧尼客方面称,按照约定,2013年6月1日签署2年内宁夏易捷下达采购枸杞饮料的订单数量应不少于6000万罐,但实际被上诉人仅仅下达了626.19万罐,差额部分5373.81万罐,按照销售给宁夏易捷的售价与采购成本的差额0.88元/罐计算,宁夏易捷应当赔偿欧尼客可得利益损失4728.95万元。
但宁夏易捷辩护律师对上述主张并不认同,其表示双方约定的3000万罐是一种合同义务还是市场预期存在争议,欧尼客在向代工厂天津徐氏下达的数量较少也间接说明了欧尼客预见到要达到该数量不现实。(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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