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交所15日公告,红旗连锁实控人曹世如和三新创投在大宗交易减持和增持公司股份超过5%比例时,均未予以披露,为此,深交所决定给予相关当事人公开谴责处分。
经查明,2016年5月10日、2016年6月15日,红旗连锁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曹世如通过深交所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红旗连锁股份合计17,680万股,占红旗连锁总股本的13%。2016年6月15日,四川三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新创投”)通过深交所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红旗连锁股份16,880万股,占红旗连锁总股本的12.41%。曹世如在卖出红旗连锁股份达到5%时和三新创投在买入红旗连锁股份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和买入红旗连锁股份。
曹世如和三新创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第11.8.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
鉴于红旗连锁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曹世如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四川三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红旗连锁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来源: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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