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讯,万科、万达在河北唐山的子公司,涉嫌行贿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副局长马爱。根据对马爱的一审判决书《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冀0203刑初84号》(下称“判决书”),此事经由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出示了相关证据,马爱对事实无异议。
根据《判决书》,“2011年4、5月份,马爱在担任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期间,伙同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处长王锦莉,在办理唐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万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2010年度企业年检业务过程中,非法收受上述三公司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后,严重不负责任,未对三公司可能存在的抽逃出资行为进行调查,致使国家损失人民币1155万元”。
网易财经了解到,上述事发期间,唐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唐山万科公司”)正值开发万科红郡项目,系万科进入唐山的第一个纯高端项目。彼时唐山万科公司的法人代表为毛大庆。
而涉事的另一个公司唐山万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唐山万达公司”),彼时为唐山万达广场的项目公司。需要指出的是,唐山万达公司此番被曝“行贿”,已经是近期万达第二次被曝行贿事件。
此前,媒体公布的一份裁判文书中,原大连市市委常委金程曾在1998年至2015年间非法接受30多家地产公司行贿,其中涉及王健林旗下大连万达。经法院查明,万达向金程行贿共30万元,而金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大连万达在企业转制、经营发展等方面提供帮助”。万达当时发布公告,“严惩行贿人员,涉事员工被开除”。
针对上述万科、万达在河北唐山的子公司,涉嫌行贿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副局长马爱一事,万科相关负责人向网易财经回应称:“正在向相关部门协调了解情况,稍后回应。”
而万达集团新闻发言人刘明胜电话无人接听,他也未回应网易财经关于上述行贿一事的置评请求的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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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再曝行贿案 与万科等公司行贿唐山官员30万
日前,万达行贿事件闹得纷纷扬扬。
大连万达集团发布公告称:有媒体将受贿案发表公开报道,集团才得知。媒体报道称:在诸多场合,王健林均表达了“无法容忍腐败”的态度。在2015年6月23日的一次演讲中,他给民营企业开出的良方正是“反腐”,“反腐把国有企业的无边界扩张遏制了,通过反腐把很多官商勾结从市场上扫走了,大幅度降低了市场上的不公平现象。”
而日前,《直面》独家获悉材料显示,在办理2010年度企业年检业务过程中,唐山万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唐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三公司向时任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马爱行贿人民币30万元。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在2016年3月18日以冀唐北检公诉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爱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5月份,被告人马爱在担任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期间,伙同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处长王锦莉(另案处理),在办理唐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万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2010年度企业年检业务过程中,非法收受上述三公司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后,严重不负责任,未对三公司可能存在的抽逃出资行为进行调查,致使国家损失人民币1155万元。事后,被告人马爱分得好处费人民币15万元。公诉机关在指控的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马爱已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
判决书显示:马爱在接受唐山市纪委调查前,市纪委只掌握了马爱伙同王锦莉收受万达、万科、和泓三家公司30万的线索,但马爱在接受市纪委调查过程中,又主动交代了收受李文东等9人钱款的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经查,被告人马爱案发时任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分管企业监督管理等工作,在明知涉案三家企业当时可能存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而未履行其工作职责,没有继续审查涉案三家企业是否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而案发后经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涉案三家企业在案发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抽逃出资行为,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应处以相应的罚款,但因被告人马爱等人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而没有使涉案三家企业得到应有的处罚,致使到本案立案之时已经实际造成国家至少损失人民币1155万元罚款,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
据《直面》获悉:2016年9月18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来源:网易财经 作者:赵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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