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勒泰商业地产有限公司发布公告透露,关于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早于2016年5月签订的向邯郸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购合资公司50%股权之意向书一事,集团于2016年6月27日发现邯郸市城投房地产知情,并单方面向工商总局申请待售权益转让且相关申请已于2016年6月6日得到批准。
因此,邯郸市城投房地产的相关行动导致视作集团收购待售权益,收购事项亦被视为于2016年6月6日完成。
据勒泰商业内部调查发现,邯郸勒泰房地产项目管理职员不熟悉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并误解意向函项下拟进行交易的先决条件,因此已向邯郸市城投房地产提供有关文件并签署对待售权益的转让进行登记所需的股权转让协议。
而根据上市规则规定,有关收购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14.34条的违反事项。另外,担保条文并无公告及获得独立股东事先批准,亦构成违反上市规则第14A.36条。作为补救行动,勒泰商业将就独立股东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审议及批准(如适用)视作收购事项条款、股权转让协议、担保条文、贷款购买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
勒泰商业称,公司也已审阅集团的申报机制(尤其是集团与其他第三方的合资公司及项目的申报机制),并将就内部通讯及申报采纳一套指引,力求加强集团与第三方合营项目公司管理职员对与须予披露交易有关的上市规则的理解以及改善申报程序,从而令集团高级管理人员能准时获悉与集团及其联系人士有关的任何重要事项。
此外,勒泰商业亦考虑针对因签署股权转让交易犯错而未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先批准且未即时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告的职员采用内部纪律处分,作为防止进一步违反行为措施及改善集团的内部监控。
据意向函显示,邯郸市城投房地产将其于合资公司的50%权益转让予邯郸勒泰房地产,象征式代价为人民币1元。邯郸勒泰房地产亦将承担原本由邯郸市城投房地产支付的合资公司中人民币25,000,000元的出资。
签订意向函同日,邯郸勒泰房地产、邯郸市城投房地产、石家庄勒泰及合资公司签订贷款购买协议。据此,石家庄勒泰同意购买由合资公司欠付邯郸市城投房地产的贷款及其应计利率(年利率10.455%)。合资公司将提供资产作为石家庄勒泰于贷款购买协议项下之义务及责任之担保。
公告显示,收购事项完成后,合资公司由勒泰商业间接全资拥有。该公司持有的资产包括位于人民路以北、丛台公园以西、丛台路以南及陵西大街以东总面绩约93,000平方米的六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立的物业。
勒泰商业称,部分物业资产于2016年8月或前后可供销售及将开始产生现金流。预期合资公司能凭藉其自身融资安排继续进行并完成其他项目,并可从其销售中产生现金流。故此,预期合资公司可于不久将来开始为集团收入作出贡献。(观点地产 张凯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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