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百称,经过查阅,发现的确存在一份对方提出的上述《担保函》文件,《担保函》上有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的签名并加盖有本公司公章图样。但公司对该《担保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持怀疑态度,更无法做出进一步的明确判断,故已向宁波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
但报案好像没有达到宁波中百期望的效果,6月23日,宁波中百公告收到宁波市公安局送达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称宁波中百于2016年4月19日提出控告的龚东升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此外,宁波中百还披露,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公安部门委托了宁波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中建四局提供的“担保函”中涉及宁波中百公司公章的真伪予以了鉴定。经鉴定,该公章图样与宁波中百公司原用公章图样比对二者未发现差异。宁波中百的观点认为,虽然《担保函》上公章图样与公司原用公章图样比对未发现差异,但公司对《担保函》的合法性以及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最终还需司法部门裁定。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可索赔
而同在6月23日,宁波中百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宁波中百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进行立案调查。
“从近期宁波中百的相关信息披露来判断,此次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非常可能是因为宁波中百没有及时披露中铁四局提及的担保相关事宜。”长期专注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对《投资快报》记者表示,中铁四局函件提及的担保,不仅需要履行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的决议程序,还需要依法进行信息披露,目前根据宁波中百的公告,都没有发现相关的程序,虽然现在公司的管理层可能对相关事宜不清楚,但并不意味着宁波中百会因此免责。
公开信息显示,5月16日宁波中百股票复牌后股价出现大跌,公司还为此发过股价异动公告,称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许峰律师告诉《投资快报》记者,一个巨大的利空消息出来,股价下跌,这必然给无辜的投资者造成权益上的巨大损害。根据目前的公开信息来看,该律师认为,如果投资者在2013年4月16日到2016年4月19日之间买入宁波中百股票,并且在2016年4月19日卖出或继续持有宁波中百股票而造成损失的,均可通过民事索赔途径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许峰律师同时认为,目前的证据已经充分显示宁波中百存在对于重大担保的信披遗漏,投资者马上就可以起诉。(投资快报 余以墨) 共2页 上一页 [1] [2] 屋漏偏逢连夜雨:宁波中百追损未被立案 又因信披违规遭调查 原董事长悬案曝光 宁波中百陷入“担保漩涡” 宁波中百现雅戈尔财技:投资不逊泽熙 搜索更多: 宁波中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