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加多宝侵犯“王老吉”商标一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王老吉请求判令6家侵权的加多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9亿元。据悉,这是中国知识产权领域最大的侵权索赔案件。
当天的庭审争议焦点集中于加多宝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若构成侵权,王老吉要求29亿赔偿的请求是否合理;加多宝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等。
加多宝自2010年5月2日起无权再使用“王老吉”商标
2012年5月,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定:鸿道集团(即加多宝母公司)因行贿签署的两份商标租赁补充协议无效,加多宝从2010年5月2日起无权再使用“王老吉”商标。这意味着自2010年5月2日始至2012年5月19日止,加多宝使用“王老吉”商标为侵权行为。
2014年5月,广药集团起诉加多宝,要求赔偿自2010年5月2日始至2012年5月19日止,因侵犯“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的经济损失10亿元,后经过核算在2015年2月将原诉讼标的额10亿元增加为29亿元。
面对王老吉的索赔,加多宝2015年向广东省高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王老吉赔偿加多宝公司经济损失10亿元;随后广东省高院做出裁决,认定加多宝公司的反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受理。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驳回加多宝上诉,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从10亿到29亿王老吉索赔有理有据
经过一年多的等待,2016年6月24日,“王老吉”商标侵权赔偿案正式开庭审理。在庭审现场,王老吉29亿的索赔额成为关注焦点。
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另据起诉书显示,根据工商登记档案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检验报告书》,记载了加多宝2010年、2011年、2012年的年度审计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王老吉委托了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报告做了《专项分析报告》。该报告估算出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期间,6家涉案加多宝公司净利润为293015.55万元,这仅仅是加多宝向工商年检申报的利润。
王老吉方面律师表示,根据加多宝向社会公布的数据及网络上的宣传及饮料行业通常的利润率计算法则,加多宝的实际净利润远远超出工商年检报告的净利润。据此,王老吉相应提高了索赔金额。 共2页 [1] [2] 下一页 加多宝被王老吉诉讼索赔29.3亿 或陷第三次危局 广药要加多宝赔29亿商标钱 老冤家庭审争议三焦点 王老吉、加多宝29亿商标案法庭直击:激烈对峙 彼此指责 王老吉、加多宝29亿商标案开庭 打响凉茶市场争夺战 广药向加多宝索赔29亿 今日再对簿公堂 搜索更多: 加多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