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正常逻辑推理一下,你到银行开户,柜台提醒你开通网银、短信提醒、设置密码提醒,你会拒绝吗?你存了一亿在银行,却没有开通安全防护手段,这只能说明酒鬼酒明知这笔钱随后会被转走。”李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酒鬼酒公司之所以不远万里来杭州开设账户,正是因为寿满江提供了高达1940万的高额“回扣”。不过在案件的一审环节,此意见没有得到法庭采纳。一审中,作为主要当事人的酒鬼酒一方没有相关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也没有人被追究责任。
西湖“窃章”的疑点
酒鬼酒的公章,则是该案争议最多的“疑点”。
一审判决书显示,开户后,根据农行杭州分行“若以委托授权方式开户的,开户《授权委托书》应实行上门面签制度”的规定,农行华丰路网点负责人方振曾前往湖南长沙与酒鬼酒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心国碰面,但夏心国表示公章不在公司,提出“下次专程派人前去杭州送章”。
然而,根据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方振前往酒鬼酒的同一天,罗光的金亚樽酒业公司与酒鬼酒供销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上,加盖的就是酒鬼酒公司的行政公章。
2013年12月9日,在只需补盖一枚单位公章的情况下,酒鬼酒派出年轻女财务赵岚,携带单位公章、法人代表个人名章和财务专用章等全套印章前往杭州,并接受罗光、寿满江等人的吃、住安排,去西湖游览,将装有印章的包丢在寿满江等人的车上,致使印章“被盗”,1亿资金被转出。
“酒鬼公司为何要隐瞒行政公章就在公司这一事实?又为何要专门在第一批3500万款项汇往杭州后,当日安排出纳以补盖行政公章为名,带齐全套印鉴前往杭州,此举意味何在?难道还不是配合(送章)吗?”粟宝珍称这一事实关系到案件的定性,二审应当查明真相。
“‘郝总,事已办妥。万分感谢,友情后补。’这是公安机关从罗光的手机里还原的罗光发给酒鬼酒公司副总经理郝刚的短信,时间在1亿元资金刚刚转出后,这又该如何解释?”粟宝珍表示,“如果本案的真实情况得到还原,本案性质将很清楚地由刑事犯罪还原为非法的融资关系,即回归民事纠纷。”
农行杭州分行相关人员对记者表示,如果酒鬼酒公司知道犯罪嫌疑人要挪用款项并放任这一行为,且提供种种机会和便利,则对案件定性有直接影响,涉及到究竟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的问题。“在酒鬼酒这个业务流程中,我们涉及到开立账户、出售凭证、资金划付、银企对账等四个业务环节,这些环节中我们都是按照人民银行相关的管理办法来实行,手续都是合规合法。所有凭证、印章,经公安部鉴定中心权威鉴定,均为真实有效。”农行杭州分行相关人员对记者说。
但一审判决后,酒鬼酒方面发生大变动。1月18日,酒鬼酒高层发生大变动,董事长赵公微、董事沈建忠、总经理夏心国等三人均因个人原因辞职。本案中涉及的赵岚、郝刚等人也已辞职。
4月1日,中国民商法学、民事诉讼法界诸位知名学者,就该案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证。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在内的多位专家表示,在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完毕的情况下,酒鬼酒公司对民事赔偿部分虽已先行起诉,但应裁定中止诉讼。
而对于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原告酒鬼酒因商业信誉受损所提出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不应由湘西中院管辖;如原告因资金被转走而提出合同之诉,应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便其错误的以侵权之诉为由提起诉讼,也不应由湘西中院管辖。如果对民事案件单独起诉,湘西中院对侵权案件和合同案件均无管辖权。
包括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陈光中在内的多名专家们认为,根据现有事实证据,不足以认定方振(原农业银行杭州分行华丰路网点负责人)具有上述意义的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故意。方振对寿满江、罗光等人伪造金融凭证诈骗行为不知情,误认为一亿元资金转出是经酒鬼酒供销公司认可的。方振即使在寿满江等购买金融凭证过程中提供了帮助,也不足以认定方振有帮助寿满江等人非法占有的故意。
对此,中新网记者多次联系酒鬼酒方面,但公司电话均无人接听。(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钟新) 共2页 上一页 [1] [2] “摘帽”酒鬼酒仍被冷风吹 高层频繁换血 酒鬼酒 业绩扭亏摘帽 酒鬼酒2015年实现扭亏 亿元存款失踪案再度发酵 酒鬼酒存款失踪案:被告人否认诈骗 举报公司领导 营收净利双增 酒鬼酒打赢退市保卫战 搜索更多: 酒鬼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