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
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界人士,对本案的一些焦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多次维权失利,迈克尔·乔丹还有机会吗?
“乔丹”=“迈克尔·乔丹”?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版权委员会主席、“梅花烙”诉“宫锁连城”著作维权案琼瑶代理律师王军表示,乔丹严格意义上说只是姓,全名是迈克尔·乔丹,乔丹相当于张、王、李、赵,如果这样理解乔丹不构成姓名的唯一指向性。
长期关注此案的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宁认为,姓名权的客体不单是姓和名,也包括其他身份识别标志。
虽然乔丹只是美国一个普通姓氏,但中国大多数人看到这两个字,都会想到那位篮球明星,这就是姓名的真实内涵,即身份标识。
虽然第三人指出“乔丹”也可指代其他人,但一般公众很难想到其他人。迈克尔·乔丹对于中文名“乔丹”使用的认可,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乔丹”就是其姓名的主张。
即使没有其本人的使用和认可,也不能说“乔丹”就一定不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还是要以其是否与“乔丹”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为判断标准。
乔丹体育logo和乔丹图片十分吻合。
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韦新举介绍说,姓名权包括公民享有、决定、使用和改变姓名的权利。姓名权保护限于一定区域内,在该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才有可能产生姓名与商标的联系和误认的问题。
中国公民姓名一般以户籍簿或身份证记载为准,但外国人的中文名字如何确定,确实是个问题。
韦新举认为,迈克尔·乔丹在中国的知名度是重要的事实问题。如果迈克尔·乔丹没有主动使用过“乔丹”,如何主张并证明“乔丹”就是其中文名字?
他本人需要通过科学客观的方法举证证明“乔丹”这两个字在中国具有一定知名度。
乔丹体育这些年已经成为颇有实力的企业。
争议商标是否侵权?
韦新举、刘宁等专家认为,乔丹体育当初注册乔丹文字和拼音商标,以及后续的一系列注册行为的市场意图比较明显,希望搭迈克尔·乔丹在体育尤其是篮球领域知名度的顺风车。
乔丹体育不仅注册了“乔丹”商标,还全方位注册了与乔丹有关的身份标识如23号、公牛、上篮动作、棒球形象等若干商标,甚至包括乔丹两个儿子的姓名。这些所谓的防御性注册直接将其与迈克尔·乔丹联系起来,可能对其不利。
在王军看来,案件焦点在于乔丹这两个字是否存在“在先权利”。
“申请人乔丹方面对于权利主张主要从姓名权出发,诉讼策略有待商榷。原审判决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因为乔丹两个字并不能构成原告一方完整的姓名权。乔丹本人和耐克公司应及早在中国进行关联商标申请与注册,维权基础会扎实很多。或从 不正当竞争 等角度进行诉讼考虑,效果可能会更好。”
刘宁介绍说,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31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应当包括一般的民事权利,比如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号权等,姓名权也应该是其应有之义。
韦新举认为,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时,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保护的在先权利当时没明确包括姓名权,从这点上说不是知法犯法。
解决争议商标是不是损害在先姓名权这个问题的前提,是要解决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客体和法律依据问题。 共2页 [1] [2] 下一页 乔丹体育商标纠纷案终审 能否IPO将有说法 “乔丹”商标权之争闹上最高法 最高法副院长亲审 “乔丹”商标争议案上诉至最高法 飞人乔丹民告官 把商标评审委、乔丹体育告上最高法 乔丹体育再谋上市难脱山寨名 搜索更多: 乔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