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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商标纠纷案终审 能否IPO将有说法

  三方激辩

  昨日公开庭审中,迈克尔·乔丹(再审申请人)、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被申请人)及乔丹体育(一审第三人)三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违反了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迈克尔·乔丹方面认为,乔丹在中国享有极高知名度,中国公众看到中文乔丹及其对应的拼音,容易联想到迈克尔·乔丹,而乔丹体育在明知这种知名度情况下,却借此搭建其整个商业模式,具有搭乘迈克尔·乔丹良好声誉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使用事实上也导致了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益,因此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迈克尔·乔丹方面还表示,乔丹体育提到的人名和商标可以并存应当建立在消费者可区分基础上,而该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已充分证明争议商标使得相关消费者联想到申请人,并基于这种联想误以为相关商品得到了申请人的授权许可,或者与申请人有其他特定联系,这种情况下是根本不存在并存的可能性。

  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则认为,乔丹体育从2000年申请注册了乔丹商标,但直到2012年迈克尔·乔丹才提出异议,无论其是否知晓商标注册事宜,但十多年时间内,乔丹体育已经长期使用商标,并且产生了一定知名度,因此本案中很难认定乔丹文字与迈克尔·乔丹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

  乔丹体育方面则认为,首先乔丹体育依法申请注册乔丹并未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公司方面主张要有其本人明确或者亲自使用才足以证明乔丹二字真的是他的姓名;其次,乔丹体育注册乔丹商标并无明显恶意。迈克尔·乔丹长期漠视“乔丹”二字的价值,乔丹体育却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大量使用“乔丹”经营业务,并取得巨大成就,建立了稳定的商业群体。

  此外,本案焦点问题是“乔丹”到底是申请人的姓名,还是所谓主体识别符号?如果仅是主体识别符号,申请人试图凭借媒体报道,把中文乔丹作为姓名权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凭借事后兜底的条款来限定他人申请注册商标。

  陶凯元审判长最后表示,因庭审时间有限,各方如还有观点需陈述,可在庭审结束的7个工作日内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意见。法庭随后闭庭。

  证券时报记者 朱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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