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执法支队在一次日常巡查中,发现福州一家大型超市对部分购卡人(单位)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未登记购卡人(单位)的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市商务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询问通知书等文书。经立案调查,超市承认售卡登记工作不到位。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市商务局依法对超市处以1万元罚款。
案例点睛: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三十七条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商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由于超市在本次检查前已经因售卡信息登记不完整的问题被责令限期改正,本次再次发现上述违法情形,属于拒不改正。市商务局依据相关规定和对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该超市作出上述罚款决定。 (福州日报 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徐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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