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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师傅已向上海警方报案 向视频首发者索赔150万
http://www.redsh.com 2015-08-11 红商网 发布稿件

  律师观点

  是否侵权关键看是否“恶意”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网络民事侵权纠纷司法解释:网络用户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不过司法解释中也明确,“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等等因素。”

  那么,“柯笑阳”究竟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对此,上海纽曼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正宇表示,女导游、上传视频者、网络传播者各自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分别承担多少程度的责任需要由法院来最终确定。他认为,判断网络信息发布者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最重要的是看其是否存在“恶意”,以及有没有及时删除相关信息,消除影响。

  方正宇表示,侵权一般分为制作、传播两大类。视频中的女导游虽然是散布言论的源头,但相对而言是一个小范围的言论且伤害较小。当这样的言论拍摄成视频,并且在微博这样的公共平台上传播后,会将伤害放大,可能对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并对企业基本的商誉构成影响。当应受到保护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企业有权起诉维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方律师表示,尽管相关言论不是视频首发者发表的,但首发者应当意识到在没有核实其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这样的言论可能在社会上引起反响,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的商誉。如果意识到了这种后果仍擅自转发,就需要承担因为转发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

  (来源:新闻晨报 记者 王亦菲 实习生 张诗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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