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易致误解构成侵权行为
获利巨大要判赔9800万元
没有在产品上突出使用“新百伦”算不算侵权?法院查明,新百伦公司主要是在实体专卖店、网络旗舰店中、官方网站和视频广告中宣传产品时使用“新百伦”。比如,在商品图片下方使用“新百伦”来介绍商品;在销售小票中使用“新百伦”字样。
法院认为,这些标识商品来源的行为,也是商标使用行为。种种证据显示,新百伦公司通过宣传促销活动使“新百伦”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形成一定的市场占有率,这容易导致公众将标识有“百伦”、“新百伦”的产品误认为是新百伦公司的产品。如此一来,“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失去其基本的识别功能,原本欲借商标谋求市场声誉、塑造品牌形象的空间和价值,自然也受到抑制。故而,新百伦公司使用“新百伦”的行为,构成对商标侵权。
从法院所保全的被告财务证据来看,新百伦公司在侵权期间的经营获利高达约1.958亿元,从其使用“新百伦”标识的方式和范围来看,其通过侵权行为获利巨大,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月24日,广州中院一审判决新百伦公司应停止侵权,做相关澄清,并赔偿9800万元。
说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余明永
使用显著性商标 企业本应更加谨慎
本案是广州中院所判侵权案赔偿额度最高的案件。余明永对此评析,产品及产品的外包装上并无使用“新百伦”字样,但在销售和宣传过程中使用“新百伦”,一样能视为构成侵权。
余明永说,商标“百伦”没有通用含义,具备商标法意义上的显著性。新百伦公司在使用“新百伦”标识前,完全可通过公开渠道了解相似或相同商标的注册情况,更应谨慎使用商标标识,但是,其无视早已注册的“百伦”商标甚至在其关联公司对“新百伦”商标的异议被裁定不能成立后,仍持续使用,而非主动避免混淆的可能,这一行为不利于商业市场的有序发展。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徐瑄
不杜绝反向混淆 容易造成“弱肉强食”
徐瑄认为,此案的商标混淆与传统商标法所指的混淆恰恰相反,属于反向混淆,一般发生于原告注册商标比被告的商标知名度低时。这种反向混淆会显著削弱原告利用涉案商标建立商业声誉和开拓市场的目的,导致原告注册商标的识别力被扭曲或遮蔽。如果不制止,就会使知名企业在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时毫无顾忌,从而发生弱肉强食的不公平竞争后果。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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