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败诉,向40多名业主退还购铺款等费用1亿多元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铺所涉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业主前往房管部门办房产证时,被告知,合同不能备案,因为其所购商铺使用权年限为40年。”这是40多名在东莞长安万达广场购铺业主的真实遭遇。
去年,业主与开发商因此对簿公堂。记者昨日获悉,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败诉,要求开发商退还购铺款等费用给业主。对此判决,开发商东莞长安万达表示将申请上诉。
花350多万购商铺
产权少了30年
2012年5月初,周先生前往长安万达广场认购了一间141平方米的商铺,总价350多万元。
2012年5月24日,周先生和东莞长安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然而,让他没想到的是,当他前往房管部门为购铺《合同》申请备案时,他被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告知,《合同》无法备案。理由是:房管部门在2012年7月,发现开发商提交的已售商铺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商服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不符,房管部门要求开发商变更合同土地使用年限终止日期内容后方可申请办理。
“产权少了30年,包括我在内的40多名业主拒绝收铺。”周先生说。今年3月27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判决,判定周先生等40多名业主与长安万达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合同补充协议》于去年5月29日解除。长安万达退还业主们的购铺款及所涉银行利息等费用,总计1亿多元。
争议焦点:
长安万达是否构成违约?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条款规定,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40年。
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是转让商铺所有权及商铺所涉及商业用地70年的使用权,超出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的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40年,超出部分作为开发商长安万达不享有处分权,且相关部门对超出的部分也不予认可故不准予合同备案。因此长安万达实际已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提供商业用地70年的使用权的合同义务。
因此,最终法院认为,开发商构成根本违约,业主在此情形下,有权解除合同。来源:广州日报 记者刘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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