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神秘女子索俪榕状告湖南“商业航母”友阿商标侵权,双方多次对簿公堂。历时两年,这起商标专用权纠纷案终于审结。2月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索俪榕与被上诉人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阿波罗商业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索俪榕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案由 :“友阿”被诉商标侵权
走在长沙街头,“友阿春天””“友阿百货”“友阿电器”,等以“友阿”字样打头的卖场、店铺随处可见。对大多数湖南人而言,他们耳熟能详的“友阿”就是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这是一家以商业零售为主,集商、工、贸、科于一体的大型企业,由原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和长沙阿波罗商业集团两家国有企业全资改制而成。
2014年初,这个商业巨头遭遇“大麻烦”:一位住所地为河北邯郸的女子索俪榕将其告上法庭,理由是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了她的“友阿”商标专用权。原告索俪榕在诉状中称,自己于2006年12月7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获得“友阿”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有效期限自2006年12月07日至2016年12月06日。友阿股份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擅自将其旗下商场更名为“友阿百货、友阿电器、友阿奥特莱斯、友阿春天”等商场字号、以及“友阿微购”、“玩购友阿”APP应用,并用作“友阿股份”股票简称,并在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所核准的相同或者类似的行业上突出醒目的使用“友阿”注册商标字样,且用作相同或近似类别服务的广告宣传,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
2014年1月24日,原告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庭审 :终审驳回上诉
2014年4月25日,此案在长沙市中院开庭审理。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友阿”商标的在先权利、双方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多轮激辩。
针对同一标识是否会令人产生误认?原告代理律师刘凯称,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被告突出使用“友阿”,其实相当于商标的标识作用,而对于公众而言,相对瞩目的仍然是“友阿”二字,被告突出使用“友阿”的标识,构成了商标侵权。
被告代理律师金笑反驳说,本案中,原告在核定范围内使用的“友阿”商标,并未在相关公众中发生实际的识别作用。而“友阿”百货零售服务品牌经过控股公司和被告的持续经营,已拥有固定的消费群体和较高的商誉,已产生服务识别功能,从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于“友阿百货”、“友阿电器”等百货零售标识与“友阿”商标产生混淆或误认。
经审理查明,长沙中院一审判决认为,“友阿”标识系被告在先使用的服务标识即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已产生现实识别作用,承载了被告经营的商誉,被告对该文字的使用行为,系基于自己经合法经营产生的无形资产,不构成侵权。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15年2月6日,湖南省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索俪榕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法官 :商标保护应维护市场秩序
此案二审主审法官、湖南省高院民三庭副庭长陈小珍认为,商标是市场竞争的工具,对商标权的保护必须符合市场实践,有利于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引导和完善,有利于各方市场主体利益的平衡。既要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利,尊重正当的商标注册,又要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尊重消费者长期、稳定的商品或服务识别习惯,还要兼顾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尊重诚信经营者的正当商业利益,培育诚实守信的市场经营风尚。
其分析,一方面,“友阿”商标注册人索俪榕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保护,但因该商标未实际投入使用,商标本身的识别功能和承载商誉的功能未能发挥,该商标的保护范围受确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其市场排斥力不应太强。另一方面,商标是市场经营中的标识,不仅仅是由文字、图形等构成的简单符号,更重要的是,商标凝结了实际使用者的商誉,代表着实际使用者的经营成果。从商标权保护目的的角度,法律应尊重诚信、独立经营而积累的正当商业利益,以维护正常的商标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有效促进我国品牌经济的良性发展。来源:法制周报 作者: 何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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