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在《关于抵制中兴新一城工作处理品牌通知(大商内部资料)》后面的“说明”做出如下表述:
遵循集团思路,同时警告观望的品牌,商品中心除了坚决处理不能与我集团保持一致的品牌厂家以外,也收集整理了目前态度太消极的品牌清单,并征求了身处第一线的沈阳地区集团意见,现决定对品牌部分厂家在全集团范围内坚决封杀,全集团解除合作,全集团停止结算,全集团增加扣点等方式。
而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今年1月22日做出的《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沈工商经责字(2015)001号〕则彻底戳破了大商集团所谓的“不存在”的谎言。这份《通知书》中明确提出,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采用暂停货款结算和增加销售扣点的方式限制供应商向“中兴新一城”供货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责令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章行为。
针对此次事件,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供应商滥用优势地位进行不公平交易损害消费者利益,供应商为排挤、打压竞争对手,限制零售商其他供应商的商品,损害了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选择权,增加消费者的消费成本。依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的《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多数受访者均认为,大商集团在接到这则《通知书》后并没有改正错误行为,而最多三万元的罚款对于大商集团来说也是九牛一毛。
“最高不超三万”凸显违法成本过低
针对这起正在进行的“商战”,本报维权律师团团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主任孙长江和本报维权律师团成员、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范书领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两位律师均表示,大商集团的行为不但违反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孙长江主任表示,大商集团滥用市场规模,限制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提供销售服务,其行为已严重妨碍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其他零售商即沈阳中兴新一城的利益,可依法追究其民事及行政责任。同时,作为已经进驻大商集团各商场的供应商来说,其与大商集团之间构成租赁合同关系,大商集团无合理理由增加扣点,已经构成了违约,供应商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范书领律师亦表示,将要进驻中兴新一城的品牌,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因为各品牌与大商集团合作是依据双方签署的合同,合同条款是经过平等协商自愿签订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大商集团无权单方变更合同条款或擅自解除合同,品牌公司可以先期取证,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录音等相关合法方式,证明大商集团确实存在违约行为,然后提起诉讼要求大商集团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规定,两位律师均表示,类似的规定凸显了我国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使得很多商家的违法所得远远大于违法成本,所以出现了宁可受罚也要继续违法的行为出现。对此,范书领律师认为,必须加大立法的步伐,以制裁这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并通过媒体监督曝光的方式使其感受到来自声誉上的压力,对其行为予以收敛。
“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明显过低,而企业从事违法行为所能获得的利润却远远超过处罚力度,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违法成本较低’。所以,企业宁可受罚却拒绝改正,往往陷入‘违法——查处——罚款——继续违法——继续查处——继续罚款——再继续违法’的轮回,因为缴纳的罚款与获得的利润相比简直九牛一毛。”孙长江主任介绍说,目前直接规范零售商供应商行为的法律文件较少,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6年施行,已经不再适应当今经济形势,针对违法行为的经济手段监管措施存在严重滞后和不合理。
孙长江主任认为,大商集团因商业侵权行为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因其实施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非法干预他人的交易和商事活动等产生的利润损失,应当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重大损失,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品牌供应商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进行索赔。(来自:辽宁法制报) 共2页 上一页 [1] [2] 华南区首家卢米埃影城落户顺德新一城 今天对外试业 沈阳中兴商厦携手盾安新一城 老牌百货或将贴身肉搏 南京新一城昨日开业 深国投将发力南京或引入印象城 深国投旗下南京新一城购物中心即将开业 水土不服 沃尔玛宣布江阴新一城店4月8日停业 搜索更多: 新一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