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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电视屏幕故障被鉴定为人为损坏 律师:应由商家举证
http://www.redsh.com 2014-08-07 红商网 发布稿件

  红商网讯:“新买的TCL电视屏幕出现故障,屏幕外表没有任何裂纹。”湖北网友冯先生家中新买的TCL电视,使用还不到4个月,屏幕就出现了黑斑和竖条,售后上门查看后鉴定为“人为损坏”,明确表示不能保修。

(TCL售后人员出示的“鉴定单”,鉴定日期2014年写成了2013年。)
  

  红网联动律师刘明对此点评称,商家所谓“人为损坏”往往没有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规举证责任应由商家来承担,而不是一句“人为损坏”,就将消费者“扫地出门”。
  
  用户:5500元TCL液晶电视看4个月出故障
  
  冯先生向红网“消费维权”频道发帖投诉称,今年初,他花费5500元买了一台TCL液晶电视。4月,电视屏幕右侧出现了一小块“黑斑”,而且随着时间一天天延伸开来,最后变成一条长条状的“黑色竖条”。
  
  冯先生拨打TCL客服电话报修后,售后人员上门查看电视情况,随手写下了一张所谓的“鉴定单”——经鉴定,该用户电视液晶屏幕破裂,根据“三包”规定,人为损坏不属保修范围,落款日期为2013年4月5日。
  
  “暂且不说落款日期是错误的,一份鉴定书靠一个售后人员简单查看,就能鉴定是‘人为损坏’?”冯先生认为该鉴定书十分不规范。此外,他表示家中的电视屏幕没有任何外力击打痕迹和裂纹,“人为损坏”的说法根本不能成立。
  
  TCL售后:人为损坏不保修,换屏需支付3300元
  
  7月2日下午,红网记者就此事拨打TCL售后服务电话4008123456进行咨询。工号为2106号的客服在查询相关记录后,称在接到冯先生的投诉之后,于6月25日再次派工程师上门查看电视情况,鉴定结果仍是“人为损坏导致的屏幕破裂”。
  
  “如果冯先生想要更换屏幕,需要支付3300元的换屏费用。”该客服称,鉴定单的落款日期为“2013年4月”是笔误,不影响鉴定单的准确性。至于“屏幕属于人为损坏,为何屏幕没有任何外力击打痕迹和裂纹”,该客服没有正面回答。
  
  律师:“人为损坏”应由商家承担举证责任
  
  红网联动律师、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刘明点评该案例称,很多时候,所谓“人为损坏”成了商家逃避其维修义务的法宝,在没有拿出任何可以说服消费者证据的情况下,单凭一句“人为损坏”,就将消费者“扫地出门”。
  
  刘明律师认为,商家所谓“人为损坏”并没有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的电视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在购买六个月内,应由商家承担举证责任,而这种证据必须是权威依据,而不是其单方面的主观臆断。”刘明律师称,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商家主张所谓“人为损坏”不予保修,仍应由商家承担举证责任。(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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