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商网讯:7月2日讯 友阿股份周三晚间公告称,2014年7月2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索俪榕诉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索俪榕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
此前公告显示,原告索俪榕以公司未经其许可,将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于2006年12月7日获得的 “友阿”注册商标作为公司“友阿百货、友阿电器、友阿奥特莱斯、友阿春天”等旗下商场字号、以及“友阿微购”、“玩购友阿”APP应用,“友阿股份”股票简称,并在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所核准的相同或类似的行业上突出醒目的使用,且用作相同或近似类别服务的广告宣传,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为由,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友阿股份表示,此次民事诉讼案件对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亦没有对公司目前正常的生产运营产生影响。(来自:全景网 作者: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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