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商网讯:近期LV公司在重庆、杭州、南京等国内多个城市发起维权行动,陆续将一些销售假冒LV产品的单位告上法庭索赔。仅在省内,南京的莱迪广场、淘淘巷、环北市场先后“中招”。5月6日战火燃至无锡,LV公司因商标被侵权,首度将招商城内两家商铺及招商城一并告上了无锡法院,向每家索赔30余万元。
LV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他们早在2013年就注意上了招商城的这两家店铺,当年5月16日,LV公司的代理人带着公证人员,在招商城胡老板的店内花了800元买了个假冒男包,又在李老板的店内花120元买了条假冒的皮带。还有9家商户的售假行为也被 LV公司施以保全证据公正。当年5月22日,LV公司向市场寄送了警告函,要求收到该函后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众商户的售假行为,且在市场内开展大检查,彻底查处其他销售假冒LV商品的商户,保证市场内不再存在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然而这种警告没有起效,2013年12月11日及2014年2月20日,LV 公司的代理人又先后在胡老板、李老板的店里买到了假冒钱包、皮带。
LV公司方认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户的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护的意见,“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在不同时间多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推定其存在持续侵权行为,相应确认其赔偿范围”,LV公司认为,商户存在持续性、重复性、惯常性侵权的行为。而招商城这一商品市场作为涉案市场开办者、管理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为商户的直接侵权提供了便利和帮助,应就商户的侵权行为与商户承担连带责任。
就招商城是否该承担连带责任,记者咨询了新区法院知识产权庭的刘博文。根据新商标法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的法律适用有待于开庭后为读者解读。 (皓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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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省高院同类案如何判决:
商户担主要责任,商场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注意到,LV公司状告招商城和在南京状告莱迪广场,其取证调查过程如出一辙,南京一审法院判决商户赔偿LV公司经济损失35000元,莱迪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中的8000元承担连带责任。LV公司不服,上诉到了省高院,索赔100000元。
省高院判决认为,由于LV 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商户销售遭受损失,以及商户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商户的侵权主观故意程度、侵权行为性质与后果、商户的经营规模等,符合法律规定。商标法律法规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等便利条件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莱迪广场应承担引导、督促商户守法经营,及时合理、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义务。莱迪公司收到警告函,却不能自证对商户的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应认定为收函后,故意为商户的侵权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及销售服务,应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因此,省高院依法维持原判。(来自:江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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