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商网讯:公司称,鉴于该案件结果已形成三联集团占用公司资金事实,公司董事会将依法向三联集团主张权益
昨日晚间,三联商社发布的关于中银大厦房产纠纷诉讼案件的公告中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省高院”)下发(2011)鲁民一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解除三联集团与房产开发商中银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协议》,由三联集团将该处房产返还中银大厦土地使用权人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同时由济南中行返还三联集团购房款1236万及对应利息。
此案起源于2006年9月,三联集团与三联商社签订《房产抵债协议》,拟以其持有的中银大厦第20层整层房产,抵偿其对公司资金占用款1412.6万元。该以资抵债方案于2006年11月获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不过,2007年,三联集团以该房产所有人身份向济南市中院提起诉讼,以上述中银大厦第20层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该房屋开发商济南中银实业有限公司以及中银大厦土地使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三联集团诉称,2000年1月其与开发商之一的中银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销)售协议》,并于2001年8月将总价款付给了中银公司,但中银公司一直未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经查,该土地为划拨地,土地使用权人为济南中行,现中银大厦的房屋所有权人亦为济南中行,产别为全民自管房,根据法律规定该种房产不允许买卖。据此,三联集团诉讼要求解除与中银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协议》,并要求中银公司返还购房款,赔偿利息损失及装修费,合计约2110万元。
在2011年6月,济南中院下发一审判决,判令解除三联集团与中银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协议》,三联集团将该处房产返还济南中行,同时济南中行返还三联集团购房款1236万元及对应利息。一审判决下达后,济南中行表示不服判决,向山东高院提起了上诉。而三联商社为主张公司权利,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以案外第三人身份,于2012年3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得受理。山东省高院于2012年12月17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2014年1月23日,三联商社收到山东省高院下发的(2012)鲁民再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司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判决维持山东省高院(2011)鲁民一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联商社方面认为,三联集团在以资抵债方案已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的情况下,在将房产抵债给公司后未告知公司,仍然以房屋产权所有人的身份向法院主张权利并获得法律判决的支持,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在2011年末,公司已将该项资产转入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并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分析人士认为,可见,三联商社对自己能否拿到这笔钱并无信心。鉴于该案件结果已形成三联集团占用公司资金事实,公司董事会将依法向三联集团主张权益,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而从三联商社的三季度报告来看,公司在2013年前三季度的营业收入为6.06亿元,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692万元,可见本案涉及的金额对三联商社利润的影响举足轻重。
值得一提的是三联商社与三联集团的各种纠纷问题可以说是当年黄光裕收购三联商社所遗留下的后遗症。黄光裕花了6.7亿元收购三联商社并一度计划将其打造为国美在A股的“代言人”,但是随着黄光裕入狱,这些问题的真相最终变得扑朔迷离。 (证券日报 见习记者 王荆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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