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商网讯:深圳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公告称,北京湘鄂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未及时披露重大对外投资事项进展情况及风险,以及会计处理违反企业会计准则,遭深交所通报批评处分。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孟凯、财务负责人詹毓倩、董秘李强以及时任董秘熊国胜亦遭到同样处罚。
经深交所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对外投资事项进展情况及风险。
(1)2011年1月27日,公司披露临时公告称,全资子公司湖北湘鄂情餐饮投资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拉斯维加娱乐有限公司、自然人徐莉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湖北湘鄂情购买拉斯维加享有的武汉台北路72号A地块50%的土地使用权、徐莉竞得的B地块50%的土地使用权,交易金额为12900万元,占公司2010年底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的11.06%。其后,公司按照约定在协议签署后向交易对方支付了6000万元,但交易对方未遵守约定在协议签署三个月内实现上述土地使用权达到可依法过户的条件、且未办理土地过户和抵押手续。
(2)2011年2月,湖北湘鄂情与拉斯维加、徐莉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湖北湘鄂情以5100万元购买A、B两块土地20%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全部附属资产,如本次交易成功,湖北湘鄂情将拥有该项目共计70%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全部附属资产。
(3)2011年4月18日,湖北湘鄂情与拉斯维加、徐莉、北京和泓置地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湖北湘鄂情将上述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责任整体转让给北京和泓,北京和泓向湖北湘鄂情支付6100万元资产转让款。
(4)2011年11月24日,湖北湘鄂情与北京和泓签订协议,基于2011年4月18日四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北京和泓于2011年12月31日前向湖北湘鄂情支付第一笔资产转让款2000万元,并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完成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湖北湘鄂情支付资产转让余款4100万元。
(5)2012年10月5日,拉斯维加、徐莉、北京和泓、武汉钱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湘鄂情签订《五方协议书》,北京和泓将其享有的A、B地块70%的土地使用权后续有关权利及义务转让给武汉钱塘和湖北湘鄂情,转让比例分别为39%、31%。北京和泓与湖北湘鄂情签订《解除协议书》,解除双方与2011年11月24日签订的协议,湖北湘鄂情需退还北京和泓支付的2000万元转让款。2012年10月,湖北湘鄂情已退还给北京和泓2000万元转让款。
(6)2013年9月25日,公司披露上述A、B地块项目权属存在争议,已经支付的6000万元款项能否收回也无法确定。
公司对上述事项均未及时披露投资进展和变化情况,且未及时披露6000万元投资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2.会计处理违反企业会计准则。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司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确认加盟收入1,480万元,确认股权合并日前损益1556万元,共影响2012年当期损益3036万元,约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深交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孟凯、财务负责人詹毓倩、董秘李强以及时任董秘熊国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多项规定,决定对公司及上述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来自: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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