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商网讯:武汉广场的经营权之争再进一步,鄂武商昨日宣布解除与国际管理公司签署的武汉广场《租赁合同》。
昨日公告显示,鄂武商已于13日向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公司与武汉广场于1995年1月14日签署的《租赁合同》。而武汉广场已在14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合资公司经营期满后清算、租赁合同处置及员工劳动合同处置相关议案,但仅有鄂武商派出的4名董事投了赞成票,国际管理公司3名董事均未参加。
在公告的最后,鄂武商表示根据武汉广场合资合同的约定,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其中至少应包括甲、乙方董事各一名在内。本月29日鄂武商与港资的合资合同就要到期,鄂武商在此时宣布解除租赁合同,其决心可见一斑。但没有港方参加的董事会决议能不能算数,昨日记者多次致电鄂武商相关人士,但均无人接听。而国际管理公司的母公司庄胜百货也未公告回应。
对此,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游峰律师分析,按照相关规定,合同有一方主体发生变化,相应的合同也应发生变化,因此终止合同是符合商业规范的。不过,此次鄂武商终止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还得看公司清算过程中的具体规定。
事实上,武汉广场经营权之争的关键就在于两份合同。1993年12月29日,鄂武商集团与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合资组建了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合资年限20年。而在1995年鄂武商与武广公司签订《租赁合同》,鄂武商将建筑面积7.42万平方米的武汉广场出租给武广公司,租赁期限同样为20年。
两份到期时间不一致的合同,引发了之后诸多事端,争议双方各执一词。在鄂武商提出武汉广场到期清算不再存续经营后,合资方随即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裁决确认合资期限至少应延长至租赁期截止日。对此,游峰指出,双方在两份合同的签署上“有疏忽”,租赁合同本应与合资合同相适应的年限。
提前终止《租赁合同》鄂武商是否存在违约,而需支付合资方部分违约金?游峰认为鄂武商“并不属于违约一方”,因而也不存在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楚天金报 见习记者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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