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商网讯:一年内两次被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却在两年后才发布公告公诸于众,投资者的利益如何保障?
6月28日,重庆百货(600729.SH)发布《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以及相应整改的情况的公告》,其中提到公司于2011年7月和9月先后两次收到重庆证监局出示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对此,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指出,公司延迟两年才披露所受的两次监管措施,属于信息披露不规范,因内容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本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而当时为子公司担保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及时披露这一行为,也已构成虚假陈述。
律师称公司信披不规范
公告指出,2011年7月19日,重庆证监局对重庆百货出具警示函,经查公司存在违规拆借资金给关联方及为子公司担保未及时履行恰当决策程序及信披义务等问题。公司称于2011年8月26日出具了整改报告,已就相关问题采取了整改措施。
2011年9月19日,重庆百货再次收到重庆证监局对其出具的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经查发现公司在“应付职工薪酬、商品促销费、积分负债等方面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政策不统一等问题”。公司称于2011年9月27日形成了《关于2010年财务报告中部分会计问题整改措施的回复》并采取了整改措施。
而重庆百货在本次公告之前,从未对2011年收到的两次监管措施进行过披露。从事投资者维权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对记者表示,公司这种行为属于信息披露不规范;两次监管措施属于兜底性的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的其他信息,应该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指出,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许峰律师认为,会计资料是影响投资决策的重要财务依据,由于影响到投资者投资决策,需要及时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公告中指出,2011年,重庆百货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未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亦未及时披露。因所涉金额为44,061.5万元,已超过公司彼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许峰律师指出,该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
接大股东“包袱”?
6月28 日,重庆百货还发布了《收购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拟以16,820.79万元收购大股东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商社集团”)和长荣物流(香港)有限公司(下称“长荣物流”)分别持有的重庆庆荣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庆荣物流”)51%和49%的股权。
公告显示,2012年,庆荣物流营业收入为2508.93万元,净利润亏损1009.78万元。截至2012年末,庆荣物流欠付商社集团和长荣物流及其子公司债务共计人民币4540万元。庆荣物流将于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偿还此债务,重庆百货保证帮助庆荣物流按约定偿还债务。
有投资者质疑,重庆百货高价收购亏损资产并帮其偿还债务,是否大股东有意卸包袱给上市公司以套取现金?
6月28日,记者拨打重庆百货公开电话,无人接听。 (来源:证券日报 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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