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商网讯: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是德国体育用品生产商,阿迪王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称阿迪王公司)是我国民营体育用品公司。2008年8月,阿迪达斯以阿迪王侵犯其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对阿迪王公司、华珠(泉州)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珠公司)及销售人郭某提起诉讼,诉讼一打就是五年,历经营口、大连、北京三地及辽宁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级法院六次审理,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今年4月,双方握手言和。
郭某系营口市百特体育商城个体业主,2006年6月,以其父的名义与阿迪王公司东北分公司签订协议,经营阿迪王专卖店,从事服装、运动鞋零售。
2008年8月,阿迪达斯公司认为,郭某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标有“阿迪王”、“adivon”、图文组合标识,销售的商品使用了与原告多个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志,造成公众混淆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阿迪达斯公司以阿迪王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阿迪王公司、华珠公司、郭某诉至营口市中院。
因华珠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省高院裁定本案移送大连市法院管辖。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阿迪达斯公司不服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并以管辖错误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指令辽宁省高院针对管辖裁定再审后,该案发回大连市法院重审。
同时,阿迪达斯公司又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阿迪王公司的商标进行是否构成近似的审查,国家商标局认定阿迪王公司的图形商标与阿迪达斯公司的图形商标构成近似,但未完全支持阿迪达斯公司的申请。为此,阿迪达斯公司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家商标委。
本案原告是国际知名体育品牌经销商,阿迪达斯系国际知名品牌,阿迪王商标也已在国内注册。大连市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对双方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今年4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签订了保密协议。 (来源:大连新闻网 作者:静河 达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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