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商网讯:经过一年的等待,美国篮球巨星乔丹起诉“乔丹体育”姓名纠纷案昨天在上海二中院开庭,乔丹要求被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其姓名权的行为、赔偿合理费用100多万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万零1元。双方虽表现出调解意愿,但围绕“乔丹”二字的去留分歧仍巨大。
去年年初,在“乔丹体育”上市前夕,飞人乔丹一纸诉状令其上市止步。去年3月5日,上海二中院受理了此案。
此案吸引了很多知识产权领域的学者、律师、大学生以及媒体,昨天上午9时30分,法庭已座无虚席。庭审伊始,乔丹的律师就开宗明义,“诉讼既为保护原告姓名权,也为保护中国消费者不被误导”,乔丹体育未经授权使用他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23号、“甚至试图用他孩子的名字从事经营活动,这样的攀附行为是对乔丹姓名权的侵犯”。乔丹在诉讼请求中要求,乔丹体育应立即停止滥用其姓名的行为,并让中国消费者了解他跟乔丹体育没有任何关系。乔丹体育则矢口否认自己侵权,“我们的品牌‘乔丹’的意思是‘南方之草木’”,令人忍俊不禁。而另一被告百仞公司则表示自己成为被告实在太冤,“我们是从正规渠道进的货”。
双方唇枪舌剑,庭审围绕六大争议焦点展开。由于问题繁多,法庭安排了两轮辩论,双方都引经据典对对方的意见予以批驳,以力证己方观点的正确性。
庭审结束后,记者向原告代理律师提问,他以“团队有规定不得接受采访”婉拒,被告乔丹体育的律师同样不愿回答问题。庭审进入尾声,法官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双方的回答针锋相对。乔丹方面说,只要被告不再使用“乔丹”二字,其它的都可以商量。乔丹体育虽也同意调解,但拒绝原告提出的条件,“乔丹这个牌子我们还会继续用”。法庭未当庭宣判。
争议焦点
乔丹的姓名权是否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被告:我国《民法通则》对姓名权的保护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而乔丹是美国公民,且从未在中国居住过,不是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其援引《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主张姓名权于法不符,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民法通则》于1986年公布,当时没有多少外国人来中国或者与中国发生关系,但是如今随着通讯手段的发达,大洋彼岸的人也会与中国发生关系。而且,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并未限定被保护人的国籍范围。 共2页 [1] [2] 下一页 乔丹体育起诉乔丹:称其不了解中国国情 乔丹方面回应:未接到乔丹体育反诉 乔丹体育诉乔丹 折射企业品牌意识之困 乔丹体育反告飞人 律师称胜诉希望不大 乔丹体育起诉球星乔丹索赔800万美元 搜索更多: 乔丹体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