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商网讯:蒙民伟家族最近频频登上香港报纸的重要版面,这并非因为家族生意有新突破,而是因为其旷日持久的家族争产案。
蒙民伟是香港“电器大王”,香港富豪之一,信兴集团创办人及董事长。与许多香港富豪家族一样,蒙民伟家族也未能从家族争产案中幸免。
2010年7月,蒙民伟因病逝世。此后,家族为他留下的巨额遗产展开争夺,官司一直进行至今。争产案的根源在于,蒙民伟先后娶了两位妻子,他分别在1989年和2007年设立了家族信托和遗嘱,但家族信托和遗嘱对遗产受益人、遗产范围等并未做统一的描述。
“以上都增加了遗产分配的复杂性。”一位香港律师告诉记者,家族信托成立的时候,受益人并不包括第二位妻子及其子女,但遗嘱成立的时候,第二位妻子及其子女又享有遗产继承权。在此情况下,如果遗嘱和信托内的资产有重合,则可能会出现冲突。且遗嘱和信托订立时间不同,遗嘱内容和信托契约条款有可能不够清晰,及没有全面考虑兼容性,在执行分配资产的时候,都会埋下隐患。
在这场争夺战中,蒙民伟的第一位妻子通过一系列法律安排欲为在信托和遗嘱的两块资产上“锁”。
信托受益人没有你!
1989年11月,蒙民伟在英属处女岛设立了一个名为Huge Surplus Trust(下称:HS Trust)的家族信托。HS Trust下持有的资产包括信兴集团股份,这些股份此前被一家名为Timmertin Company Inc。(下称:TCI)的公司持有。TCI的控制人为蒙民伟第一任妻子杨雪姬(下称:杨女士)和他们俩的孩子。
就在这一年,蒙民伟认识了王蓓芬(下称:王女士),两人很快成为恋人,并在1994年生下一位女儿。但HS Trust设立时受益人只有杨女士的几位孩子。
2001年2月,杨女士向法院申请与蒙民伟离婚。当时,作为离婚的附属条件,杨女士向法院寻求两项批准:第一,希望法院允许禁止信兴集团股东向HS Trust继续转移股份;第二,希望获得一份声明,关于HS Trust是一个三人,即蒙民伟、杨女士和TCI的共同意愿成立的信托,并非蒙民伟一人意志决定。
“这样一来,一方面杨女士增加了王女士及其孩子加入HS Trust受益人的难度;另外,亦避免更多的股权资产继续注入信托。”上述律师告诉记者。
以上申请后来不了了之,有关方面在庭外和解。杨女士与蒙民伟离婚时,HS Trust持有信兴集团50%的已发行股份。
正如杨女士所预料,HS Trust会是王女士及其子女增加其作为受
益人的目标。王女士与蒙民伟于2005年8月登记结婚。王女士宣称,根据2009年5月18日的一份受托人备忘录,蒙民伟有意愿让王女士和其女儿分别享受HS Trust15%及10%的受益权。
“单独分开看,备忘录本身并不具有法律制约作用。”香港及英国资深注册会计师,艾迪企业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主席许夏雄认为。
2007年6月,蒙民伟设立了遗嘱,并在2008年4月增加了遗嘱附录。根据遗嘱,杨女士的两个孩子David和Cynthia享有某些“特定遗产”的继承权,剩余的部分则由王女士及其女儿继承。2010年12月,李国宝和蔡奋强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
2010年10月,杨女士方面起诉HS Trust的受托人,要求其申明该信托的受益人,旨在将王女士方面的人士及公司排除在信托受益人之外。王女士方面律师则曾试图为其从受托人处寻找有利证据。但受托人称,王女士及其女儿目前并不在该信托受益人范围内。
此后,HS Trust受托人开始向英属处女岛法院方面寻求裁决:究竟受托人应如何回应杨女士在香港法院提起的申明要求,究竟关于“蒙民伟、杨女士和TCI的共同意愿成立的信托”的诉求是否恰当,及究竟受托人能否执行受托人备忘录内容,将信托的受益人更改。目前,王女士方面也向英属处女岛法院控诉,希望找到有利于判决。
7亿外债吸干剩余财产
除了将王女士排除在家族信托受益人之外,杨女士也欲为信托之外的遗产上“一把锁”。
法院资料显示,TCI宣称,蒙民伟在世期间,欠了该公司1.88亿港元。信兴集团同样宣称,蒙民伟生前欠下信兴集团5.08亿港元。
“如果这些控诉成立,王女士和其女儿在遗产中享有的‘剩余遗产继承权’会被彻底抹去。”法院在一份判决书中称。
也就是说,一旦上述申述成立,原本王女士及其女儿在蒙民伟遗产中拥有的“剩余遗产”将会基本全部用作还债。法院认为,上述两场官司由杨女士方面引导进行。
2011年5月,王女士向法院申请取阅2001年杨女士与蒙民伟离婚官司时,申请将其摒除出信托受益人的法律文件,此要求此前被原诉庭拒绝。
2012年12月20日,香港高等法院准许其查阅,并裁定遗嘱执行人和王女士方面的诉讼费用用蒙民伟遗产垫付。
许夏雄认为,上述案件中,备忘录、遗嘱和家族信托,香港法律和BVI法律,这些条件都让事情变得复杂,且牵扯多方,并在遗嘱内容和家族信托契约条款出现矛盾时,让遗嘱执行人和信托受托人无法定夺。
“一般家族信托成立人在信托成立后至离世后可能会有一些资产,如股权分红等不能及时进入信托,需要附加遗嘱安排剩余资产的处置方式。”他续称,这种情况下,成立人需要对遗嘱内的资产和信托内的资产做严格的区分及通盘考虑,尽量避免交集。若其中有交集,则需要详细清晰列明这些资产从属哪些受益人,分配及处置方式, 及全面深入考虑遗嘱内容和信托契约条款的兼容性,和跨境不同地域法律的潜在影响, 这几点在信托和遗嘱订立时间前后相隔较久,后续情况发生变化时,显得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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