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商网讯:近期,新百伦所在的新平衡公司发现,福建泉州一家名为纽班伦的体育用品公司不仅在名字上刻意模仿,其生产的运动鞋也使用了近似的英文字母“N”,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据此,美国新平衡公司将泉州纽班伦公司告上法庭。
新百伦(New Balance)是美国新平衡运动鞋公司的运动品牌,有“总统慢跑鞋”之称。而鞋子上大大的英文字母“N”,是其最醒目的标志。然而,新平衡公司发现,福建泉州一家名为纽班伦的体育用品公司不仅在名字上刻意模仿,其生产的运动鞋也使用了近似的英文字母“N”,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据此,美国新平衡公司将泉州纽班伦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二中院驳回泉州纽班伦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判令纽班伦公司构成对新平衡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赔偿48万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除了新百伦,近年来包括耐克、阿迪达斯、彪马在内的许多知名运动鞋品牌,均曾打过类似的维权官司。一些品牌更是采用“扫荡式”的密集维权,即在一个地方选择多家侵权单位,一家一家进行诉讼。从2008年起,彪马公司已经在广东、海南等多省打了几十起系列官司。据悉,这些知名企业并非单纯为了“要钱”,更希望以此方式让那些销售假冒产品的商家受到“震动”,主动放弃侵权。
1 仿冒总统鞋 多个城市有售
2010年5月29日,在公证员监督下,新平衡公司分别在青浦世纪联华、川沙镇浦东商场、虹口卜蜂莲花超市等处购得运动鞋。经原审法院对前述公证处封存的商品进行了拆封、勘验。这6双运动鞋款式、尺码、颜色不尽相同,但有如下几项特征:1,四双鞋在鞋两侧突出使用了略微变形的、右侧下方有两条较细斜杠的大写、粗体“N”标识;另两双鞋在鞋外侧中央位置亦突出使用了“N图形”标识。 2,六双鞋的吊牌上均标注了“N图形”标识及“N·PAI”字样,“制造商”一栏标有纽班伦公司的企业名称。其中四双鞋的吊牌除前述内容外,还另有一张正反两面都标注了“纽巴伦”字样的吊牌。3,六双鞋所使用的鞋盒相同,鞋盒正面有“N图形”标识。 4,六双鞋还分别在鞋舌、后帮、内底等位置使用了与“N图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以及“N·PAI”等标识。
此外,新平衡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其另行购买的被控侵权的运动鞋两双,其中一双购于北京市西城区戴希曼鞋城,另一双购于宁波第二百货商店。庭审中,新平衡公司表示,其在中国经营的“new balance”运动鞋系由其委托定牌加工,再由经销商予以销售,但新平衡公司享有商品的全部知识产权。
2 旧名被借用 产品被仿冒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新平衡公司于1970年在美国马萨诸塞州注册成立。 1983年,新平衡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第25类(鞋)商品上注册了第175151号 “N及图”商标、第175152号“NB”商标、第 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上述商标经续展现均在有效期内。新平衡公司生产的“new balance”运动鞋在鞋两侧突出使用了大写、粗体的英文字母“N”标识。
新平衡公司自进入中国市场后,先后在北京、上海、杭州、南京等全国各地开设多家专卖店。 2004年开始,新平衡公司及其相关企业陆续在 《精品购物指南》、《周末画报》、《上海壹周》、《双休日》、《鞋帮》等多家报刊杂志上发布广告,宣传、推广“newbalance”运动鞋。广告中大量突出宣传了“newbalance”运动鞋在鞋两侧使用的“N字母”标识。
而泉州纽班伦公司成立于2007,经营范围为生产鞋、帽、服装等体育文化用品,目前在全国各地开设店铺,并使用“纽巴伦”作为店招,销售其生产的运动鞋。此外还通过户外广告、平面媒体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
新平衡公司称,其产品自上世纪80年代通过代理商进入中国,当时曾将“new balance”翻译为“纽巴伦”作为其产品中文名称对外使用。 2004年前后,新平衡公司启用“新百伦”作为产品中文名称,此后再未主动使用过“纽巴伦”。
3 二审维持原判 赔偿48万元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
审理中,经法院比对,被控侵权商品在运动鞋两侧使用的 “N图形”标识的主体为不同颜色略微变形的、右侧下方有两条较细斜杠的大写、粗体“N”标识,在主体外部套有与主体颜色不同的外框,且部分被控侵权商品的“N图形”标识的主体上设置有不同形状的花纹。上述被控侵权商品在运动鞋两侧使用的“N图形”标识与纽班伦公司核定使用的注册商标并不完全相同。
法院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新平衡公司是否是其主张的“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使用‘N字母’标识“装潢的权利人;2.新平衡公司主张的”new bal-ance”运动鞋是否构成知名商品,“运动鞋两侧使用‘N字母’标识”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3.纽班伦公司是否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了“ ”商标标识 (商标注册证第4236766号),纽班伦公司是否实施了对新平衡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纽班伦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应当知道新平衡公司“‘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使用‘N字母’标识”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纽班伦公司仍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的相同位置上使用与新平衡公司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近似标识,客观上亦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且纽班伦公司对其“N图形”标识的使用超出了其所主张的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核定的使用范围。故纽班伦公司的上述行为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新平衡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纽班伦公司应当就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据此判决纽班伦公司停止对新平衡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综合考量新平衡公司的商誉,纽班伦公司的主观恶意、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新平衡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纽班伦公司赔偿新平衡公司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480,000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侵犯特有装潢有违商业诚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则是指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装潢。上述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人对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模仿,而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竞争对手。
新平衡公司的“new balance”运动鞋在中国境内的相关市场中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故新平衡公司主张的“‘newbalance’运动鞋两侧使用‘N字母’标识”这一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而纽班伦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仍在其的同类商品的相同位置上使用近似标识,客观上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纽班伦公司的上述行为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纽班伦公司应当就此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纽班伦公司在本案中以其系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相抗辩。但首先,其实际使用的标识显然与其注册商标有区别,不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一条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的规定。其次,涉案新平衡公司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权利形成时间早于纽班伦公司注册商标的形成时间。
因此,基于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纽班伦公司即使需在运动鞋两侧的特定位置使用注册商标,亦应当充分考虑到与新平衡公司主张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相似性,在可能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的情况下,应采取附加区别性标识的方法使用注册商标,对已经在先形成的涉案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利予以避让,以避免相关消费者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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