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商网讯:白酒业已进入多事之秋:塑化门事件余波未了,11月21日,一则关于泸州老窖(000568.SZ)和五粮液(000858.SZ)被指偷税共近10亿的传闻在网络上浮现。
11月22日,本报记者从宜宾市国税局获悉,该税务机关高度重视此事,已对五粮液展开税务情况的清理核实,并按照宜宾市委市政府指示,将以专题汇报的形式加以上报,并将尽快把核查结果公诸于众。
这则网络新闻显示,根据国税总局国税函[2009]38号规定,酒类企业合并报表收入的50%至70%应缴纳消费税,按照白酒比例税率20%计算,在未包括从量税的基础上,当期的消费税额至少要占收入的10%以上。也就是说白酒生产企业的消费税负在10%以上。
但根据泸州老窖和五粮液2011年年报显示,2011年全年,泸州老窖白酒业务收入为82.32亿元,上缴消费税5.20亿元,消费税占收入比为6.31%;五粮液白酒类主营业务收入184.74亿元,上缴消费税11.60亿元,消费税占收入比为6.27%。
由此,中央财经大学企业税务专家景小勇指出,上述两企业很有可能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
事实上,早在2009年,国税总局确实下发了国税函[2009]380号,而不是38号文,以加大对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基的征收力度。因此,根据白酒生产企业普遍设立销售公司,以酒厂卖给销售公司较低的对外出厂价作为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做法受到遏制。
380号文明确规定,对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
如此一来,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由按原来的厂家对外出厂价来计算,变成了按销售公司的对外价格来计算,极大地堵住了白酒厂家少缴消费税的漏洞。
那么,身为白酒大王,五粮液的消费税纳税依据具体是多少呢?
记者查阅五粮液2011年报和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计报告获知,五粮液的消费税计税价格是按照国税总局在2009年随后下发的416号文执行,即税务总局确定五粮液的核定比例暂统一确定为60%。
如此一来,五粮液的计税价格公式为该品牌、规格白酒销售单位上月平均销售价格×核定比例(60%)。
2009年7月消费税改革前,以天相顾问投资公司提供的数据,五粮液往往先将酒卖给五粮液集团旗下的进出口公司,以此可达到避税目的。出厂价469元/瓶的52度五粮液,大致以140元价格卖给进出口公司,每瓶的消费税为140元×20%=28元。
而消费税调整后,税基改为“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60%”。按469元的出厂价来计算,每瓶52度五粮液所纳消费税为469×60%×20%=56.28元。
据内部人士透露,在老酒、1618、52度五粮液和六和液等各种自有品牌中,利润贡献最大的,正是52度五粮液。
“企业是否偷漏税,不能简单下结论。”11月22日,云南财经大学财政税收研究所前所长、中国财政学会理事张丽华在电话里对本报记者说。
就白酒生产企业消费总体税负的算法,张丽华认为,不能像网络新闻里的简单算法。就拿白酒生产企业面对的销售单位来说,不能把所有的销售收入都认定为该白酒生产企业的销售收入,从而简单地乘以核定比例和消费税率,得出该白酒生产企业的消费总额。
记者注意到,国家税总的380号文里将销售单位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销售公司和购销公司,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和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一种是包销。即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即通常说的买断品牌。
张丽华说,第一种销售单位就很复杂,往往因为关联交易环节众多,所以不能把卖酒的销售收入都认定为该白酒厂家的销售收入,当然这会影响到消费税的计算。
“我国税法也有很多漏洞,并有一定时期的稳定性,往往跟不上这些潜在的或明显的关联交易。”她说,加上税收的征收也比想象的复杂,以应对白酒企业复杂的生产和销售环节,比如企业给员工发的酒,有没有确定为销售收入?企业公开的报表账面和真实的账目,往往要动用税务稽查部门才能彻查清楚。
11月22日,记者致电五粮液财务部和证券事务部,均没有得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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