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败诉
原以为手握公安局无罪证据的“尚方宝剑”,却没想到还会败诉。
在杨浦区法院的二次审判中表示,由于上海市二中院以“《询证函》的真实性及本案相关事实需进一步查明认定”,故本案重审,同时因被告针对《询证函》报案,故其中止诉讼。
其判决中表示,原告从总供货7000多万元左右中提出700余万元发票主张货款,逻辑上不能成立,原告的《询证函》无原始证据印证其真实性,该证据无证明力,再加上《询证函》印章与账目有疑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后,杨浦区法院表示,原告仅凭《询证函》及对应的发票主张货款,既不能证明该部分发票双方未经结算,也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该部分款项,原告主张依据不够充分。最后表示,如果原告今后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则可另行提起诉讼予以主张。
宏星建材所有美好的期待,瞬间落空。
争议
判决不公?
“杨浦区法院的审判十分不公,完全是偏袒百安居。”黄顺和表示,无论如何,他一定要把官司打下去。“哪有欠了钱不还的道理?!”
“重审法院未公平分配举证责任。”宏星建材二审代理律师谷文珺表示,法院免除了被上诉人必须承担的举证责任。他表示,在本案中,上诉人已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尚欠上诉人货款7242870.81元。按照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被上诉人要否认上诉人的证据,应当“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重审判决没有公正客观地将‘《询证函》的真实性及本案相关事实’查清,没有公正客观地将双方合同的约定和按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况查清,也没有公正客观地按照证据规则规定分配举证责任,而是处处庇护被上诉人。法院与被上诉人一起在《询证函》的枝节问题上反复要求上诉人陈述,之后从上诉人陈述中找到所谓‘矛盾’和‘疑点’来达到其不支持上诉人请求的目的。”谷文珺如是表示。
“被上诉人应对双方不按合同履行承担举证责任。”谷文珺再举例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由被上诉人制作的几十万字的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是规范双方买卖合同中操作一切事务的依据,包括开发票信息、开票付款程序、退货程序、BtoB系统、合同终止处理。被上诉人已将上述合同作为重要证据提供,却否认了与上述内容有关的约定,但未提供一份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也免除了被上诉人上述举证责任。
对此,百安居接受《国际金融报》采访时表示,百安居一直以来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提倡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商业纠纷。
不过,有意思的是,记者发现,在上海太平洋[5.51 -0.72% 股吧 研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百安居一案中,也有类似的情况,太平洋厨房声称,有90多万元的已开发票百安居没有支付相关款项。
事实不清?
“本案事实严重不清。”谷文珺表示,本案中下述影响本案判决的关键事实已查清,重审判决却不予认定。谷文珺表示,《询证函》是本案关键的直接证据,其载明的内容可以证明上诉人的请求事项。谷文珺表示,本案中的《询证函》是书证原件直接证据,被上诉人虽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任何反驳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证明力,可重审法院却否认了《询证函》的证明效力。重审判决否认《询证函》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至于盖什么章,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询证函》一定要加盖公司法人章,更何况被上诉人加盖的也属于公章的合同专用章。”谷文珺表示,被上诉人自行规定的印章管理制度即使存在,也与本案毫无关系,更不能以此否认其所盖章的对外效力。至于对《询证函》尾部应有什么内容,从来没规定,更不能自行规定因为无该内容就认为存在疑点;相反,在《询证函》首部明确提示被上诉人如“信息不符”应予以详列注明,被上诉人在《询证函》上未表示“信息不符”并加盖印章,足以说明其认可《询证函》所载内容,这样认定才符合事实和常理。
“被上诉人的BtoB系统中的上诉人财务数据无故消失,这一不符合常理的重要事实杨浦法院未予重视和认定。”谷文珺表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中均明确双方通过BtoB系统进行财务工作。采购合同BtoB系统使用条款中规定“百安居提供了BtoB平台,供应商可以通过此平台及时了解其商品在每家百安居商店的销售情况,并可生成形式发票和销售对账单用于对账,除此之外,BtoB平台还为供应商提供了诸多增值服务,供应商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与其供应商品有关的库存、订单、结算、统计等信息”,对于可以查清被上诉人欠款情况的系统数据,居然被被上诉人这么快地消失,显然不符合常理。对这一重要事实重审判决未提及。
“被上诉人收取增值税发票并认证抵扣的行为,证明其已收到上诉人的收货单且认可欠上诉人发票载明的货款,该重要事实未认定。”谷文珺表示综上种种,重审判决连基本事实都没查清,事实上这也是法院将对被上诉人不利的事实彻底回避。
百安居表示,百安居通过第三方专业公司提供的SCM平台对账,根据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看出,百安居与宏星在账扣金额方面完全一致,无任何争议,其进一步表示,百安居长期以来一直严格遵守中国的各种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制定的各类行业规范标准。并且对于内部管理和流程都有明确的规范,严格执行。
“百安居与上海宏星双方的采购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但杨浦法院在重审判决中却没有提到采购合同的任何内容。”东南大学法学院张马林律师接受《国际金融报》采访时表示,据他的经验,通常来说,凡是有书面合同的买卖纠纷案件,没有一个案件的判决书不将书面合同内容写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且原告以询证函主张债权却被法院以主观推断认为不具有证明力的案例也极其罕见,这两种情况居然在一个案件的判决书中同时出现,令人难以理解,也无法不令人充满想象。
张马林表示,另外,从判决书来看,杨浦法院更多要求了上海宏星的举证责任,而对于百安居的举证责任,似乎有所忽视。
态度
坚决上诉
“我的公司情况还算好,要是小一点的公司,早就给百安居拖死了。”黄顺和表示,“我就是想告诉其他供应商们,请以我的经历作为借鉴,不要试图从百安居获得什么,因为最终你都会发现这样的一个事实,和百安居做生意,迟早你都得完蛋。”
“我咽不下这口气。”黄顺和表示,与百安居的战争,他将无条件打下去,是为了尊严,为了面子,也是为了大家有一个有序的、公平的商业环境。
对于上海宏星的种种抱怨,百安居方面表示,百安居重视并坚持与供应商之间双赢的合作伙伴关系,与1000余家供应商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成长开拓市场。
“目前,百安居正对销售、服务、安装过程做一个重要改革,经过一系列的战略调整,期望将业务扩大到一个成功的市场领导者,未来,百安居也将继续立足中国,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百安居强调称。
“我与不少跨国企业打过交道,发现一个普遍现象,许多跨国企业,来中国以后,其‘本土化’水平颇高,甚至比中国本土企业还要‘本土化’。”张马林表示,他经历的许多案件中,发现跨国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更善于利用和重视法律规则,与其打官司都非常难,非常善于利用法律条文,再加上他们往往资本雄厚,又具有良好的人脉关系,许多中国企业在与跨国公司的诉讼中,吃亏、败诉便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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