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
乔丹体育招股书中称,“Jordan”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与“迈克尔·乔丹”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
招股书还披露,和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
康乂则称,乔丹和Jordan已经在中国观众心中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我们也有其他各种证据证明这种一一对应的关系。”
本报记者了解到,乔丹体育并非第一次因“乔丹”品牌引来风波,乔丹个人起诉之前,拥有“Air Jordan”高端子品牌的耐克公司曾控告乔丹体育商标侵权,但并未成功。
乔丹体育早已做好“战略储备”。
其招股书披露,该公司“乔丹”主要使用的图形商标已于2005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乔丹”中文文字商标于200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本报记者在工商总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发现,目前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包括多个JORDAN字样在内的商标均处于“驳回复审”的商标流程。
目前耐克公司只有文字商标“MICHAEL JORDAN”和两个图形商标在中国获得注册。
值得关注的是,乔丹体育还拥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127项注册商标,包括含有“小乔丹”、“桥丹”、“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字样的商标。
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正是迈克尔·乔丹两个儿子Jeffrey Jordan和Marcus Jordan通常对应的中文译名。
一名资深法律界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从法律上来说,中国并没有美国那种公众人物权利这一类知识产权。在中国的法律语境下,比较合适的是姓名权,由于乔丹的中文译音本身并不是特指迈克尔·乔丹,因此,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
但他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分析,虽然迈克尔·乔丹不能垄断乔丹的中文音译,如果让普通消费者认为有人使用了迈克尔·乔丹的名字,这也算侵权。
“这也提醒公司在进行商标策略时要慎重,打擦边球傍名人或许可以得到快速的传播效果,但投入资金做得越大,风险也就越大。”吴鹏彬如是说。
康乂表示,姚明状告“姚明一代”的胜诉表明中国法律十分重视保护运动员的姓名权。
潜在影响
2010年,匹克、安踏、李宁和乔丹在中国市场的营业额分别达到38.49亿元、73.26亿元、86.15亿元和29.12亿元。
独立评论员马岗则认为,像乔丹体育这样盘踞在三四线市场的品牌受到来自耐克、阿迪、李宁等一二线品牌的冲击越来越大,急需现金投入进行渠道扩张,而一旦上市进程受阻,原计划中营销投入、渠道拓展费用、产品开发费用等都可能出现问题。
多名投行人士向本报记者指出,陷入重大诉讼的乔丹体育上市之路存在变数,未来根据诉讼的发展,不排除暂缓发行的可能性,也有可能面临“二次上会”。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对发行人上市的一个要求是,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该办法同时要求,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现行的发行审核流程环环相扣,从上报材料到最后发行上市每个环节都有可能被亮红牌。
分析人士指出,乔丹体育这类企业直接面对的是证监会发行部的发行一处和发行二处,这两个部门分别负责法律和财务审核。
不过,该人士称,在预审阶段,证监会发行部不会对发行人能否上市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其工作核心是要求发行人如实披露一切有可能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资产完整性造成影响的任何因素,包括可能因商标权产生的诉讼。
即便是拿到了批文,也有企业在最后阶段可能因为突发事件而被否掉的先例,比如胜景山河。
上述人士指出,监管层可以做到的是让公司如实披露,最后交由投资者判断。因此,即使最终乔丹体育能拿到发行批文,在发行阶段能否获得投资者认同,也是个未知数。
“(品牌侵权)这个问题,包括对未来定价,以及后续经营来说,始终是一个很大的负面因素,就看公司怎么处理,以及最终的判决结果。”东方证券纺织服装行业首席分析师施红梅指出,无论从消费潮流的变化导致的需求下降,还是外部竞争对手的冲击来看,国内运动服装行业在现阶段本身就较为困难,其估值在所有服装的子行业中应该是排在最末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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