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因为民间索赔呼声强烈,但法院没有审理这类案件的经验”, 北京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关建梅说。
闸门很快放开,几个月后,最高法院就发布通知,宣布可以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
这一通知经过完善,成为了2003年1月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成为至今为止唯一规定了详细操作准则的法律文件。
但这一文件本身充满争议,因为这一司法解释为法院受理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设立了一个前置条件,即虚假陈述者必须先被证监会、财政部行政处罚或被法院判有罪。
“这与民事诉讼法相违背,民诉法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条件外,法院不能增加阻止立案的前置条件。”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星说。
至于最高法院设置这一前置条件的原因,“此类案件数量众多,且专业性要求高,如果全部放开,法院根本忙不过来”,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易本军说。
在上海律师宋一欣看来,这一前置条件亦有其对散户有利的一面,就是“更有利于散户取证”,宋一欣告诉记者。有了行政处罚和法院判决,虚假陈述的证据可谓板上钉钉。而根据普通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让散户去调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证据可谓难上加难。
直到2007年5月30日,最高法院才明确了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受理依据。高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对于投资人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相关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
到底该赔多少?
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之前,曾有散户陈宁丰诉天山股份原副总经理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结果却以原告撤诉而告终。
“这就是为什么各界都在关注黄光裕案。”律师关建梅说。
中国反证券欺诈律师团目前锁定了3起案件,全部涉嫌虚假陈述,“这3起案件在法院立案应当不会有问题”,律师关建梅说。
其中五粮液(代码:000858)案已在成都市中院立案,为了审理此案,成都中院特意从审理过多起证券欺诈民事索赔案的青岛中院引进了一套软件,青岛中院曾用这套软件计算银广夏案中的赔偿数额。
赔偿多少是个难办的问题。“应该把因证券欺诈带来的损失与大盘本身的风险区别开。”律师李金星说。
“内幕交易带来的损失与虚假陈述带来的损失又完全不同,不能使用同样的计算方法”,黄光裕案散户代理律师张远忠说。
整整10年前,散户彭淼秋起诉嘉宝实业案是国内第一起散户获赔案,当时他与嘉宝实业公司及部分董事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彭淼秋获得补偿款800元。
“直到现在,庭外和解都是散户索赔诉讼的大多数解决方式”,律师关建梅说,“但这也是另一种胜利”。
800元的补偿款带来了另一个尴尬,即散户的获赔甚至都不够解决律师的差旅费。目前中国反证券欺诈律师团的策略是“不计成本,哪怕只有1个人提起诉讼也要代理”,“将来不排除采取类似基金的形式,征集到一定人数以后再启动诉讼”,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星说。
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关于内幕交易的最新表态:
当前市场监管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仍然是防控和打击内幕交易。
他指出,现阶段我国的内幕交易有两种情况:有一部分人有目的地利用特殊地位和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有一部分人主观意识不甚明确,没有认识到这是与贪污、盗窃、欺诈性质相近的犯罪行为。
“小偷从菜市场偷一棵白菜,人们都可以义愤填膺。但是若有人把手伸进了成千上万股民的钱包,却常常不会引起人们重视。这就是内幕交易的实质,也是防范和打击这种犯罪活动的困难之所在。”郭树清称。
他表示,将继续改进监管手段和方式,严惩操纵市场、欺诈上市、利益输送、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好市场三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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