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商网讯:想当店长先交5000元押金,记者调查发现,这样不成文的规定在互惠超市已经施行了多年。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公司承诺离职时押金如数退还,但最后很少有人能拿到完整的5000元,或多或少都要因各种理由被扣掉一两千元。在红牌楼互惠超市某店当店长、身患癌症的袁女士的遭遇更让她气愤,在离职奔波一个月后,至今,袁女士人都没有拿到之前所交的5000元押金。无奈之下,袁女士拨通了本网求助热线。
记者在成都几家互惠超市门店的调查中发现,当班长交2000元押金,当店长必须缴纳5000元的押金,这样不成文的规定在互惠超市已经施行了多年。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2007年袁女士入职四川互惠商业集团公司,就职于红牌楼附近的一家互惠超市,不久,袁女士便升为班长,公司便要求她缴纳2000元的押金。袁女士知道在互惠升职缴纳押金已经是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再加上公司承诺离职时如数退还押金,于是袁女士便缴纳了2000元押金。后来袁女士被升为店长,按照规定,她又补交了3000元的押金,至此押金总金额达到5000元。
袁女士告诉记者,在超市经营中,因为货物损坏、过期、丢失或者电脑系统等原因,账面上都会有一定数额的亏损,这在超市经营中应该属于一个正常的现象。2009年互惠超市对连锁店进行了一次电脑系统升级,由于系统出现错误,袁女士所负责的那家店账面上少了30多条香烟,总价值5000多元。袁女士告诉记者,不止她所管理的店,当时也有其他分店因系统升级出现类似的错误。系统出现错误后,袁女士立即将情况上报给片区负责人。片区负责人吴晓红承诺公司会很快前来处理,但之后始终不见公司人前来处理。
今年8月份,袁女士辞去工作,但在办理手续时公司以当初其所管理的店账面少5000多元为由拒绝归还她之前所缴纳的5000元押金。
袁女士觉得很委屈,当初账面上出现亏损是因为公司系统升级造成的,并且她已经上报给片区领导,只是公司一直没有派人前来处理。袁女士认为,当初的那笔账面亏损不应该记在自己头上,不应由自己来买单。在经历一个多月的等待后,至今袁女士仍然没有拿到当初所交的5000元押金。
袁女士还告诉记者,由于人员流动性大,平时店内人手很少能达到规定的5人,平时基本上只有3到4名员工维持经营。店长的工作更是繁忙,基本上没有节假日休息时间,“我到互惠后基本上没有休息过一天,但是从没有拿到过一分钱的加班费。”记者在其他几家互惠门店的采访中也证实了这一点。
记者联系到四川思创卓远律师事务所的张笛律师,他告诉记者,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押金和其它财物。而且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个小时。
记者随后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其中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前后三次前往四川互惠商业集团公司办公区了解相关事宜,工作人员均以“领导不在”为由决绝了记者的采访。本网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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