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商网讯:在张大中时代首份国美中期财报发布两天之后,这位新的国美掌舵人似乎再也不那么平静了。
昨日(8月31日),胡懂志起诉原大中电器创始人、国美电器现任董事会主席张大中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正式开庭审理。
作为张大中的老友,胡懂志起诉的事由是,1987年其与张大中签订的一份《张大中与胡董(懂)志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胡董(懂)志投资人民币三千元”,并“维护大中电器的正常经济利益”;“大中电器支付全部利润的百分之十五于(予)胡董(懂)志”,“利润根据资金周转情况发放”。
在法庭上,张大中的代理律师表示,当年的3000元钱,早已经在合作失败之后如数奉还。但胡懂志则坚称,始终都没有收到这笔钱。
按照胡懂志的起诉请求,其向一中院起诉的第一被告人是张大中,第二被告人是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胡懂志要求,张大中向其支付(部分)合作利润7000万元。
胡懂志表示可以接受法院的调解,而张大中一方的两个被告人均表示不希望进行调解,望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化友为敌”
原定于昨日(8月31日)上午9点半开始的庭审在被拖延了一个小时之后终于开庭,但是张大中本人并未出现。
据记者了解,法庭上的胡懂志数次出现较为激动的情绪,“如果大中大哥能够到场,我一定要好好问问他。”根据胡懂志的描述,1982年从工厂辞职的张大中,开始从事一些家电贸易相关的个体商业。1985年,他参与张大中主要实体大中电器修理部的工作。
胡懂志告诉记者,作为首钢集团技工,他在1986年从一个自日本归国的朋友处得知做家庭音响赚钱,便建议张大中跟他一起生产音箱。
“当时创办音箱厂需要1万元,张大中跟我借了3000元”,胡懂志回忆说,“后来我提出要签订协议保护自己的利益,张大中提出音箱厂30%的股份给我,但是我没有接受,我觉得大中电器更有发展前景,于是就要了大中电器公司15%的利润。”
据胡懂志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张成茂向记者透露,上述音箱厂建成后,张大中当时所做的业务,除了电器贸易的商店外就是音箱厂。而音箱厂的出资情况是张大中和胡懂志分别为7000元和3000元。
张成茂指出,由于生意火爆,成立后两个月音箱厂就盈利4万元,在法庭上,卢林木器厂当年的厂长也确认了这笔款项,并指出当时是由张大中亲自管账。此后,张大中开始了业务扩展。1988年,也就是音箱厂成立后仅一年,张大中出资35万元人民币,在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局注册了“大中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张成茂告诉记者,张大中之所以能快速扩展,与音箱厂关系重大。在大中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单里没有出现胡懂志的名字,基本都是张大中的亲戚。
而在2007年,张大中将大中电器卖给国美,获得了36.5亿元的回报。除去20%的个人所得税,以15%的股份计算,张成茂指出,胡懂志应该获得相应的5.475亿元回报。
但是,胡懂志没有选择5个多亿的标的,仅仅要求7000万元。“7000万元的标的要支付的律师费为50万元,而目前我只能支付得起这个费用。”
胡懂志向记者强调,作为合伙人,胡认为其应该享有作为合伙人的权益。而张大中方面律师则认为,胡懂志采用这种恶意诉讼的方式是不恰当的,应该对张大中的损害予以弥补。
两大焦点
在长达近4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双方始终围绕着“3000元是否是投资”、“大中电器有限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等问题进行争论。
庭审过程中,胡懂志拿出了那份尘封24年之久的《张大中与胡董(懂)志合作协议》,24年前蓝黑色的钢笔笔迹已经有些褪色,纸张也在多年的折叠之后,显出深深的痕迹。
这也是胡懂志一方向法院所提供的第一份证据材料,“大中电器与卢林木器厂合作开发音箱生产,由胡懂志投资叁仟元,并担负协调两单位经济往来正常进行。维护大中电器正常经济利益,两单位合作过程圆满,大中电器支付全部利润的15%于胡懂志。”
张大中方面认为,既然大中电器已经不在卢林木器厂进行生产,那么就意味着双方的合作已经宣告失败,“并且在随后的6个月之内,张大中已经归还了3000元。”
但是,胡懂志则坚称,自己并没有收到这笔钱,而张大中方面也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已经归还。
在双方的争论过程中,另一个焦点就是作为第二被告人的大中电器有限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大中电器方面认为,当年张大中与胡懂志签订协议的时间是在1987年,而大中电器有限公司成立的时间是1989年,自己并没有义务承担胡懂志对张大中本人的连带责任,“而原告一方也没有在法律上找到相应的依据。”
张成茂告诉记者,大中电器有限公司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张成茂和胡懂志均对记者表示,本方可以接受和解,但是具体情况还是要看法院调解情况。
而张大中一方则明确表示不接受和解,希望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