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为其所有,为何大商股份上市后对大连商场北楼继续租赁至今呢?而记者翻阅了大商股份重要合同及重大诉讼事项,却根本找寻不到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的踪影。
如果上述事实属实,那么大连国土局将大连商场北楼产权划转给大商集团之举就涉嫌对上市公司公众投资者权益的褫夺。
1993年11月上市之初,大商股份拥有营业建筑面积5.5万平米,大连国资部门大笔一挥就将3万多平米的大连商场北楼划至大商集团名下,一刀下去后,当初上市资产包的60%被人无偿拿走,由此,大商股份还丧失了公司最大利润来源。
需要指出的是,大商股份关于“大商集团于2006年11月29日取得大连商场房产证”同样存在疑问。 2010年6月7日,大连市国土局在大连市日报公开发布《中山区青四街批发零售用地公告》,称“我局拟代表大连市人民政府将下列宗地出让给大连大商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批发零售项目用地”, “该项目用地位于中山区青四街30号,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用地面积为6273.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1294.52平方米,供地方式为租赁。经评估备案,综合地价为人民币15576万元,土地出让金4673万元。现拟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
奇怪的是,大连国土局公告所言拟出让的零售用地竟然和大商股份原本计划收购的大连商场北楼同属同一块宗地,也就是说,大商集团在此后四年内都未取得大连商场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形下,便在2006年宣布自己业已取得了大连商场的房产证。
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法规,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其附着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但大商集团却用凭借“没有合法土地使用权支撑的房产证”每年向大商股份索取了高达数千万的巨额租金,而且一收就持续收了两年半。
作价配股资产强行收租
位于中山路113号的房屋彼时为上市公司的合法财产,那为什么数年之后,大商股份要向大商集团租赁?
涉嫌掏空上市公司大商股份的行径并不仅限于北楼。
2006年12月28日,大商股份发布租赁房产关联交易公告,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向大商集团租赁两处房产,一处是前文所述大连商场,另一处为位于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13号的房产,建筑面积5288.14平方米,月租金30万元,两处房产租赁期均为一年。
记者翻阅各类公开资料后发现,大商集团名下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13号房产同样为上市公司的合法资产,但大商集团之后却同样借助关联交易收取租金。
1998年12月8日,大商股份发布配股说明书,以1997年末总股本176519070股为基数,每10股配3股。
在此次配股中,当时身为第一大股东的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大商股份41.39%的股份,享有2191.8万股的配股权,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决定以其拥有的大商集团公司的资产大连交电商场、东方贸易大世界作为其配股资产作价认股,上述资产经评估和确认后的净资产为13697.07万元,共可认购19567242股。
大连交电商场是大商集团下属的非法人经营机构,位于大连市中山路113号和甘井子区机场前街道。
东方贸易大世界是大商集团公司下属非法人经营机构,由大世界一部、二部和大客隆、食品商城四大卖场组成。大世界一部、二部分别位于大连市勤俭街和北斗街56号,占地面积8600平方米 ;大客隆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新柳街21号,占地面积4900平方米;食品商城位于大连市沙河口火车站广场南侧,占地面积6100平方米。
大商股份1999年中报显示,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无形资产期末比期初增加117,952,829.44元,增长162.84%。彼时,公司对无形资产大幅增长原因的解释为,国家股以实物资产配股中土地部分价值。
以上信息显示,位于中山路113号的房屋彼时为上市公司的合法财产,那为什么数年之后,大商股份要向大商集团租赁于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13号、建筑面积为5288.14平方米的房产?
这个房产的所有权是在何时发生了变更呢?
记者翻查各类公开信息,发现在大商集团改制的2006年,大连国土局向大商集团划转了包括大连商场在内的19处直管经营用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