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93年签订的《关于合作经营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的合同书》所约定的仲裁条款,即第59条「双方本著友好合作互相体谅的原则,如合作双方在合作期间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下,由国家对外贸易促进会或其指定的机构仲裁。」应认定有效。
早前,成商集团提出中止与太平洋中国控股第三阶段的合作,并收回原作为合作条件提供的物业使用权;对方不同意回收提议,并就第三阶段的合作事宜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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